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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eizi [开心] 2011-05-28 13:50:00 星期六 晴天 查看:42245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有一真实案例:炒家A通过我司,签下某一物业。过户前炒家A希望直接转手出售物业。凭着对炒家的信任,经纪联系A与客户B签订了三方约,并过了一万块定金给A。后来买方B找到业主一起到中介所投诉经纪吃差价、炒楼。业主也说不想卖给A了,但实质上是想直接跟B签约。
    请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经纪利益?
    
    法律观点:
    1、经纪方有过错,炒家与B的交易要取消。如造成B损失,经纪方须承担责任。
    2、炒家与业主的合同仍需继续过户,否则是业主违约。业主不能与B直接交易。
    
    经纪免责方法:
    1、坚持在第一单买卖未完成过户手续前,不帮炒家再出售。
    2、在取得原业主同意炒家在未过户前另行再出售的书面声明,并由原业主办理委托公证书给炒家后方可促成第二单交易。
    
    *办理委托公证代替过户手续的风险:
    1、委托是单方行为,委托人(业主)可随时单方撤销委托,这对已付清所有楼款的买方并不保障。
    2、买方取得委托公证后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出售该物业,所得收益业主当然有权主张归其所有。
    3、如前后两单交易都是由我司促成,尽管炒家能取得业主委托公证书,但如客户投诉到中介管理所,中介所还是会认定是我司协助炒家炒楼食差价的。
    
    备注如何签署方可减低经纪方责任及风险?提供以下范本仅供参考(但该操作的风险是不能绝对避免的):
    
    “买卖双方同意卖方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给买方而视为此交易终结,交易过户手续无须经纪方代为办理,由此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经纪方无关。收齐楼款后,卖方不得单方撤消委托公证,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须退回所有楼款,并须按总楼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在取得业主委托公证后,有权另行出售,另行出售的收益归买方所有,自付盈亏,卖方对此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
    
     标题: 卖高价后如何合法“奖佣”
    
    ]卖出高价后如何合法“奖佣”
    交易过程中通常有一种“奖佣”的情况,即是业主原期望以放盘价卖出物业,但经纪却能以高于放盘价的价格找到买家。因此,业主同意在原定的代理费基础上,对售价高出部分与经纪作出分成或从中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奖励。
    
    示范条款 为了尽可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同时也使业主给予经纪的“奖励”部分能充分体现“自愿”精神,保障大伙儿的合法权益,特拟以下条款,经纪可把它签到《买卖代理费承诺书》的备注内,以作说明和依据。如:
    本人原期望以人民币叁拾万元价格出售上述物业,现基于贵司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价格为本人售出物业,本人对上述成交价格及贵司各项服务十分满意。为此本人同意,在贵司收取上述代理费的基础上,本人额外再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给贵司作为奖励。该款项将与上述代理费一同支付予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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