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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eizi [开心] 2011-05-28 13:56:02 星期六 晴天 查看:47867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标题: 房地产中介不能代收买卖资金
    
    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现就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由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可以委托银行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托管,也可以约定其它支付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实行强制和干涉。
    
    (二)银行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之前,须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银行须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严格监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必须明确托管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三)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不得收取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手续费。
    
    
    二、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必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书面注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代收代管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提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切实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各项手续。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与存量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交易过户手续。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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