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参加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的庭审。当事人三方,原告是一居民,乘出租车致九级伤残,被告是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
事发在今年6月份,出租车司机驾车从市里返程,途中为避开因大风倒伏路面的树,占了别人的车道,与相向而行的拖拉机相撞,驾驶员手部受伤,受害人脸部及脖子擦伤。
本来,此案打算调解结案的,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刚参加工作的小青年,事事请示,耽搁了不少的时间,眼看着调解将告成,后来,得知,出租车司机就是受害人的老公,于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财产损害不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司机肯定不会收老婆的钱,不算营运,所以,拒绝理赔,这样,费了这么多时间的调解前功尽弃,由出租车公司另案起诉保险公司。
下午审理的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双方是夫妻,夫是64年出生,妻是66年出生,城关镇人,今年6月份,他们的20岁的儿子因发烧,在村医疗所输液,一周未见效,村医与患者还有一些亲戚关系,村医又带患者到县城找她的老师看,只说没什么问题,回家继续输液,说是“脾寒”,后,患者便血,村医又将患者带城关医院看,要求住院,城关医院认为病重,不愿收治,次日上午转至市医院治疗,被诊为可能为急性白血病,颅内出血,内脏出血,当时就发了病危通知书,不久,死亡。原告认为,是村医误诊,贻误治疗时间,导致20岁大学刚毕业的儿子的死亡,要求赔偿。
后,因双方都要求鉴定,延期审理。
审判长感叹说:“以后,有病切莫在小医院治,不见效立即走。”以为是。
此记。
11月19日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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