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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活人?

清秋·清清 [苦涩] 2011-05-31 00:20:39 星期二 晴天 查看:2427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今天有一个庭审,没想到,审了整整一天。昨天魏庭长给我打电话的时候就说了,当事人很计较,要我一定不能迟到,并且,还有人大、政协的代表参加旁听,所以,九点开庭,我八点多就到了法院。
    被告有四家单位,即公安局、两家医院和殡仪馆。原告是一对夫妻,男的57年出生,女的63年出生。
    事情是这样的:这对夫妻的儿子S和我县的郑某是一起在浙江打工的朋友,2009年2月中旬,S和另外两个朋友Q及Z来到郑家给郑筹办婚事帮忙。2月10日下午两点多,S骑着郑的摩托车,带着Q和Z一起出去买东西,行至公路上时,与一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装有两台搅拌机和一辆人力翻斗车,发生碰撞时,三轮车上没有加以固定的装载物因惯性飞出,将摩托车上的三个年轻人砸倒。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通知了当地医院前来施救,同时,也报告了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当地医院出诊医生诊断两名男子Q、S均已死亡,女子(安徽泾县人)受重伤,遂抬上救护车拉到医院施救。事故中心勘验了现场以后,通知殡仪馆将两名死者拉走。案件进入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诉讼审理,并已经进行到执行阶段以后,原告夫妻了解到,他们的儿子S没有当场死亡,被砸倒后还有生命迹象,比如,有目击者看到S呕吐,表面没有伤痕及出血有呼息等,认为交警和医院处理不当,施救不力,导致他们的儿子S在活着的情况下被拉到殡仪馆放在冷柜中“活活冻死”,因此,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他们61万多的各项损失。他们的理由是,S被砸倒时的姿势,医生在没有翻动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全面的检查,作出死亡的诊断过于草率;其次,左手在现场时是在身体前面的,而在火葬时是在背后,并且拳头紧握,体态的改变,说明不是当场死亡;再次,他们认为,现场S脸上没有血迹,而尸检时脸上有血迹,且法医并没有时行尸检就作出颅脑损伤致死的判断不负责任。
    庭审就焦点问题S的死亡时间等进行多方举证和质证,原告的情绪相当激动,一度要躺在庭上模仿死者当时的姿势让出诊医生检查,看是否能完成医生所述的检查行为。
    庭审是上午九点开始的,上午审理到十二点零几分,休庭,下午直到十九点零七分才结束,原告的代理人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女律师,总的感觉不如殡仪馆和医院的代理人能切中要害。
    现场的照片被反来复去的看,死者的被检查的尸体照片被反来复去的比对,很不忍睹,而又必须目睹,真是太残忍了!事隔一年多,死者的父母还要一遍遍地面对自己唯一的儿子那样的惨象,何以忍心?那些在脑海中挥之不去的可怕影像我怕极了今会入我梦来!
    (也把昨天的事补记一下:下午参加了一片区调度会,会一散我就把要求的短讯写了出来。还有,中午吃饭的时候,听法院说,去年写的陪审的事被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在今年一月的报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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