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借贷有风险
安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向其发放贷款11万元,月利率为4.65%。合同约定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总期数为60期。之后,安先生购买汽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截至合同到期仍有29期借款未偿还。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先生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安先生表示,他确实向银行借了款,并使用贷款购买了切诺基牌汽车,但该车是替吴某购买的,车辆也由吴某实际使用,吴某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自贷款出现逾期后,安先生也联系不上吴某。经审理,法院判令安先生偿还银行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北京贷款
上述案件涉及银行、名义借贷人及实际借贷人三者间的债权关系,主要包括两种债权关系,即名义借贷人与银行间的债权关系、名义借贷人与实际借贷人间的债权关系。两种债权关系并不冲突。名义借贷人实际上是为实际借贷人起到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出现断供情况,名义借贷人需承担与银行间的法律责任,之后再向实际借贷人追偿。如果实际借贷人长时间逾期还款,会对名义借贷人的信用造成影响,情形严重的话还有可能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
分期中止无需付利息
英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为购买一件稀有物品,他与银行口头协议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约定除需分期还款以外,另每期收取手续费13.66元,共12期。此后,英某长期欠款,银行提前取消分期付款方式,并一次性收取剩余8期的分期手续费。英某认为分期付款提前取消,银行应该只收取当月手续费13.66元,其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109.33元不应收取,因此不同意归还银行欠款以及滞纳金。银行将其告上法庭。房产抵押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上并无关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的相关规定,也无相关补充协议规定。银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提前解除分期付款时其有权收取剩余的分期手续费。据此,法院对银行主张的该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小额借贷分期付款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与银行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而与销售商品的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中止借贷合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借贷合同中止后双方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那么根据《民法》公平原则,消费者应承担已发生的借贷手续费、利息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此向金融机构提出如下建议:在领用合约中明确规定关于分期付款方式的施行方法,并对客户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在开通新业务时,与客户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银行工作人员恪守职责,严格按照领用合约及相关规定处理信用卡业务,认真核实客户交易单据,每项费用的收取做到于法有据;银行应对客户逾期还款产生的费用及时向客户催缴并说明费用产生原因。 房产抵押
假按揭涉嫌诈骗
2008年,某银行以某房地产公司员工赵某签订房屋贷款合同后一直未清偿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并要求赵某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同时将房地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经调查,赵某签订贷款合同时是该房地产公司的职员。当时公司要求每一位职员都要以购买房地产公司的房产为由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承诺不需要公司职员还款,还款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如不签合同立即辞退。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贷款一直由房地产公司偿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开发商为套取贷款而制造的假按揭,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赵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