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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禁止

imspeach [其他] 2011-09-29 02:33:00 星期四 晴天 查看:15584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劳动合同里面有这么一段:
第三条 竞业禁止义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
与甲方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董事、经理、监事、员工、代理人、顾问等;同时还承诺,在离职之后三年之内,不得抢
夺甲方客户,或引诱甲方其它员工离职,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有竞
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周六就得最后决定是否跟公司签约了。请大家帮忙看看这段。
自己觉得太严厉了,跟公司签的仅仅时普通员工,在网上查到,以上的要求应该是针对普通员工的最严厉的竞业禁止条款了。《公司法》中仅仅对董事长及经理(司法解释说应该侠义地理解,即仅针对总经理)。竞业禁止的年限经过双方约定,最高期限不超过3年。
而且根据这个网页:http://www.juexiang.com/new2004/qnxs/..%5Cshtml%5C20050512-234711.htm如果有竞业禁止条款,似乎应该有相应的补偿,不少于最后一年收入的1/2。
但是公司给我开出的这个合同里面并没有相关补偿的条款。
  
想听听有经验的师兄师姐们的合同上相关条款是如何写的。
或者有法学专业的同学给解释解释也行。
谢谢啦
  
  
  
  
  
※ 修改:·jakelee 于 Oct 31 13:39:41 修改本文·[FROM: 59.6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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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已经逝去的峥嵘岁月 记住曾经绽现的万种风情 在记忆即将淡漠的时候 来把这些重新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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