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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转帖:委员建议:机关单位不能乱定“国家机密”

高虹川 [苦涩] 2013-03-01 01:37:04 星期五 晴天 查看:77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哪天能有《国家解密法》?天朝的国家机密够多了,不就那么点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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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驻京记者 杨章怀)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6日开始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昨日的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建议,如果不依法公开,反而封锁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该被追究责任。

[有些地方]国家秘密成拒公开的挡箭牌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了20年后,其修订草案于去年6月首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2月进行“二审”,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定国家秘密,改变过去乡政府都可以定密的权限。

朱永新委员认为,此次“三审”稿进步明显,但“定密过宽、过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在有很多不应属于保密的内容,几乎都加上了“保密”字样。“如果标明‘机密’的文件传出去,就是泄密。”

以“国家秘密”为由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事例屡见不鲜:2006年,四川三台县20多名村民突然收到信用社的催款通知,而他们对贷款情况一无所知,村民到信用社查询时,却被告知是国家机密。2008年,北京大学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要求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及流向等信息时,也是因“国家秘密”而被拒绝。“国家机密”成了许多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政务信息的挡箭牌,就连“三公消费”都属于国家秘密。

“实际上,保守国家秘密法最关键的是解决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事件。”朱永新表示,一定要防止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对科学研究造成不便。

[委员建议]“应公开不公开,就是违法”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许振超委员认为,“应当依法公开”的如不公开,就是违法,就应该追究责任。因此,他建议增加“本身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而且是以国家秘密的名义不公开的,实际上它不是国家秘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此外,封锁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该追究责任。”

辜胜阻委员希望有一个科学定密制度,这是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问题,定密一定要科学定密,该定的必须定,不该定的不准定。所以,要保证这部法律的严肃性,非常重要的还在于定密责任,要科学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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