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3-27 15:39:57 阅读: 68
各位教工、学生及家属同志们:
为创造良好、和谐的校园环境,迎接90年校庆,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哈工大《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三、校区内不准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
四、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除。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
六、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
七、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校园管理部清运。
八、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九、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遛放宠物;
(三)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晾晒物品及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线缆;
(三)攀登树木或者折枝;
(四)刻画、钉钉、拴绳挂物;
(五)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
(六)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及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位教工、学生及家属同志们按照通告内容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7日后未清理的物品将按无主处理。
特此通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后勤工作处
哈尔滨工业大学后勤集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