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成文法,实有判例法之行。争取权利,那就要在现有框架下承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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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0码后续
据中新社报道,7月20日下午3点半左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宣判的结果一出来,马上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不满意这个结果的网友发出了“谭卓父母被113万收买”或者“胡斌父母实在有权有势”的质疑。
法庭宣判的结果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在量刑上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从定罪到量刑这中间的过程,是挑不出什么问题的,甚至对于胡斌的行为已经在这类罪行中选择了最高刑。
可为什么网络上依然骂声一片?其实如果只是从情绪出发,小编我何尝不想骂人:有钱人了不起啊?三年刑期就能换来一个鲜活的生命吗?113万就能抚慰遇难者父母的心吗?
但,这情绪化的表述,是我们要的结果吗?我国刑法适用有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从70码的案件来说,杭州法院并没有超越自己的权限。有网友说,为什么不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在这里要明确一下这个概念:“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是所属关系,并非并列关系。虽然很多媒体都将争论之一聚焦在这两个罪名之上,但真正的罪名之争却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和与它同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后者必须举证被告存在故意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原因,也就是犯罪故意的存在,比如这类泄愤开车撞人案件。还有网友提出“改装车、飙车”等行为就能判定其“犯罪主观原因”,但这个主观原因的判定如果如果成为一种“范例”,在法律执行上带来的危害或许远比满足一次民间舆论的期待更甚。
说完案件判决的程序问题,再来说说其他。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其实是一连串的“不正常”带来的综合后果。举例如下:
1、为什么交管部门轻率的说出“70码”这样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判断?
2、为什么交通肇事之后的胡斌还能回到家中上网发帖而不是被羁押?
这样一些轻率的行为,导致了民间的不信任。加上胡斌父母特殊的经济地位,以及因此胡斌所表现出来的、值得从道义上谴责的事后“冷血”,引发了网络舆论一如既往的对于“弱势群体”的倾斜。虽然理论上的Rule by law 和 rule of law的区别已经辩论的越来越明晰,可一旦将真实的生活放在“由法律治理”的框架中时,产生更多的却是人为影响法律适用的普遍冲动。
殊不知,这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一旦开了口子,深受其害的必然不是“用法律治理”的人。
在一起案件之外、之后,我们应该继续讨论法律的合理性,讨论一个法条是不是过时(比如闹市飙车的危害性与普通交通肇事危害性的差异度),以及讨论衡量在当前的环境下,不同罪名之间的刑罚轻重是否相宜(尤其一些处于边界模糊地带的罪名)。但这种讨论不能取消现行法律的效力,不能随意消灭现在的司法者“依法”办案的可能。须知法律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平衡,法律的保守性、滞后性,难免要成为任何一个有心通往“治世”的现代社会的特征。
舆论的作用是将司法者逼向规规矩矩乃至战战兢兢的行为,但并不是操纵他们写判词的手。舆论应该施加给司法者的是迫使他们审慎地、公开地说明判决理由的压力,应该给他们显示专业素养的机会,而不是索性逼他们就范。这样的舆论才是司法正义理性的推动者,一个有诚意的博弈者;至于这样的诚意能不能感动对手,确实不可知,但重要的是,拿出这样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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