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强:条约制度与晚清中国权力结构的变迁
杨国强/口述 黄晓峰/整理
从十九世纪的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中西交往的演化和深化,大半都是在战争先为前导,之后又由条约确立法则的过程中实现的。西方人以战争起衅,给中国人带来创深痛巨,而要的则是固化于条约之中的物利和权利。因此,自六十年代之后,刚刚驻京的西国公使一旦与当权的中国人常在觌面相接之中,便全神贯注于把纸面上的文字移到实际中来,“要求(中国)中央政府”和他们同样全神贯注地“履行各项条约”。这是一种不同于战争的交往,而由此苦向窒迫而了无穷期,牵衍出来的则是一个比战争更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过程。
西方人用条约把中国人拖进近代外交。但对六十年代的中国人来说,此前二十年里既存和累积的条约,又已是一种榫接起来的桎梏和编连而成的网罩。这是前一段历史留给后一段历史的起点。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精刻的英国人藉“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为由头,从懵懂的中国人手里取得了“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一款,之后,法国、美国以及瑞典、挪威踵而效之,遂使一国之所得同时化为各国之共有成了中外关系里无须论证的法则。因此,这些正在欧西的纵横捭阖里角智角力的国家,却可以在远离欧西的地方联起手来,以其互相呼应和互相牵连缠结为一个共同对付中国人的整体。然则时当初识近代外交之日,近代外交对于中国人来说便是一种触此联彼的东西和群相鼓噪的东西。时人统括谓之“牵一发而全神俱动”。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涉,常常会无须过渡地变作中国人与西方世界之间的交涉。虽说近代外交以相互对等为应有之义,但在中国人与西方世界相交涉的这种以一敌多里,由一头看另一头,显然是既没有对称,也没有对等。而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履行条约”,却只能从这里开始,并只能沿这里走下去。
生成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一体均沾”为中国预立了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不相对等。与之相比较,同一段时间里外国人以“中西律法迥殊”为理由,从中国人手里取得的“被控犯罪的外国人应当由他们本国的官员用他们的本国法律来审判”的权利,则是一种中国人与西方人之间个体的不相对等。西人攫取这种被称作领事裁判权的东西,本意在于用条约作屏障,把入华的外国人同“如此武断”的中国法律隔离开来。然而当这些人脱出了中国法律的管束之后,其远来和游走又决定了口岸领事手里的那点“本国法律”因力臂太短而常在伸展不及之中。因此来华的外国人实际上大半都是既不在中国法律的限制之内,又不在外国法律的限制之内。五十年代美国驻上海的领事马沙利用“鸡犬不宁”为总括之词,以指述这个口岸里成群结队的外国水手之“胆敢玩视一切法律”。其笔下的“一切法律”当然既包括中国的法律,也包括欧西的法律。稍后的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在报告中叙述了生意人的无法无天,更多一点观察的具体和观察的深度:
许多成群结伙而又不受任何有效制裁的各种国籍的外国人的下流品质,实在是一种公共的祸患。他们和比较诚实的人们争夺商业地盘,并且把往来通商的特权变成为作弊逞凶的手段。在这肆行无忌的勾当上,既不因怀惧他们的本国政府而有所敛迹,又在很大的程度上托庇于条约而不受地方当局的管辖,中国人固然是首当其冲、受害最大的人,然而决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没有一个欧洲大家庭中的政府或国家在声名上不受玷污。
这段文字以西方人的眼光直陈来华西人之不受管束和无可管束。马沙利说的是水手,阿礼国说的是商人。就当日在华外国人的职业分类而言,两者的合计已占了人口中的多数。因为是外交官,马沙利和阿礼国比西国的政府中人能够更直接地看到治外法权庇护下的外国人之易成“公共祸患”;但同样因为是外交官,他们又身在中国而始终坚执不移地守护着治外法权。两者之间的矛盾,便成了中西条约交往里的一种历史内容。由于治外法权放出了成千上万不受管束的外国人,这些为逐利而来的非我族类遂很容易因没有管束而极端逐利,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踏过东方和西方的法度,而且踏过东方和西方的天理人情。随后是与商业活动相牵连的走私、抗税、欺诈、贩运人口、海上劫掠、私开口岸,以及窜入内地武装挖矿等等都曾是外国人种种离不开霸蛮和暴力的生意。与“一体均沾”相比,这种受治外法权“保障”的强掠和侵越大半都附着于一个一个进取不息的个体,并因之而对中国社会锲入更深,从而对中国人的生存秩序和生存状态冲击更直接而且更猛烈。于是同他们相遇于狭路之中的中国人便常常会遭逢横劫而没有还手之力。一则记载说同治六年(1867)“美商运货来沪,遭风滞于沙,不能动”。乃雇民船为转运,并“言定每人日给银两圆”。此后船民一路辛苦,往返十余日始竣事。“迨向索工资,则尽缚其十六人送沪道,谓系海贼抢劫者”。这件事最后由于丁日昌的干预而得到昭雪,但十六人中的一人已死于缧绁之下了。在这个故事里,劫人的“美商”自列于被劫,并把无辜的中国人绑到官府里。比之当时常态的美国社会,这种事在他们自己的国家显然既是不能做,又是不敢做的。然则以此为实例,阿礼国所说的“下流品质”除了随身带过来的,应当还有后来引发出来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治外法权的庇护,同时也是对来华西人在作逆向的人性塑造。而后是逆向的人性与西人的条约利权在中国人的眼里混沌地连为一体。
依照西方世界里共认和共奉的条约观念,这种被列入了条约的治外法权应当是一种用文字规定了范围的权力,然而条约利权一经移到中国,在西人的手里却已是实际上可以被滥用并且在不断被滥用的东西。同托庇于治外法权的强掠和横劫相比,更见悍悖而匪夷所思的,是西人引治外法权来管中国人。宁波曾是最早开埠的五口之一,因此咸丰年间的宁波,已习见“凡作夷馆通习(事)与服役夷馆之奸民,靡不藉夷势以挟制衙门;而本地无赖,又每每勾引若辈以鱼肉平民”,并常常会因官府拘治这些犯了法的“通司”、“无赖”一类与“夷势”相粘连者而牵及彼族,引出领事与副领事的直接干预和当面叱咤。其间因极端而出格,是西人把这些同他们亲近的中国人划到了外国人里,然后向地方官责问说:“我国通司,县中敢管押乎?”其理路显然是西人在中国的王法以外,所以“通司”也在中国的王法以外。虽说这种漫无边际的引申里没有一点说理的意愿和章法,然而治外法权的本意和范围则因之而在西人手里被弄得非常模糊,而后是模糊的东西又为西人提供了更多可以应用的随意性和没有限度的随意性。于是由条约利权分出来的西方人和中国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不相对等,便被西人自觉地用来制造中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不相对等。
比通司之类牵涉更广,从而对地方社会冲击更深的,是传教的西方人引条约利权把教民从中国人里圈出来,放到中国政府的管束之外。光绪十七年(1891)驻北京的“各外国代表”曾联合照会总理衙门,指责中国口岸和内地纷纷排外。而尤其列为重心和要点的便是“按照条约,每一个中国人可以自由信奉、学习或传播基督教”而不得“加以干扰凌虐”。这些文字出自“各外国代表”,而代表的却是皈依了西教的中国人,其主客之间和中外之间的不相匹配是非常明白的。在这种不相匹配里,被宁波“夷馆”中的领事用过的那种逻辑已更为泛化地在外延上包进了所有信教的中国人。与这些文字相对应的是已入民间的传教士一次一次引条约利权抗中国的法律,用事实演示了王法之下不能不为西人让路,致信教的中国人以“奉教人不怕官管”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有此引条约对抗法律的实事实例和西人的言教身教,则教民“或因讼事上堂,立而不跪,即有理曲之处,地方官不敢加刑”便成了南北之间绵绵不绝的世路奇观。而“地方官不敢加刑”,正说明了身在这种场面里,连代表王法的人也弄不清教民是不是还能用王法来治理。此消彼长之间,行之已久的吏治成规于是乎穷。西方人用条约来规范中国,但西方人在条约名义下的行事和主张又常常以不受条约束缚为惯态。而后是本与外交对应的条约利权伸入吏事和深入吏事,使中国的法律不仅管制不了外国人,而且也管制不了全部的中国人。在这种外交演变为内政的过程里,西方人始终在用条约表达和实现单面的意志,与之相因果的,是“和约所载,中国人犯罪,由中国治以中国之法”的那一面道理被逼得一退再退,此消彼长之间,中国政府本有的司法权则不得不在后退中蜷缩,由一种完整的权力变成了不完整的权力,由一种普遍的权力变成了局限的权力。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遂因条约引来的东西而变。
教民因归附西教而成了最先同西方人相勾连的中国人,并由此在四民之外另成一类,被引入了中西之间的条约纷争。与这种起端于精神世界的变化相比,稍后出现的中国商人与西方商人之间的勾连里,把两者串结起来的,已是由条约派生而可以精确计算的尘世中的商业利益。当日的外国商人“在口岸完纳了固定而又较轻的子口半税后把货物运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纳较重的内地税”,并因之而与中国商人不一样。然而子口税和“内地税”既已形成差额,则对于无须交内地税的外国商人和必须交内地税的中国商人来说,差额都成了物利之所在。外国商人逐利,中国商人也逐利。由此形成的共趋很容易越出法度之外,使条约利权转化为一种可以买卖和渡让的东西。而后是子口税单在“日见滥用”中变作“中外商人之间的一项交易品”。
光绪前期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商务,总计当地专门以出售子口税单为业的洋行已有六家,以规模而论,也算是一种大生意了,而其时的汉口还不算是中国最大的口岸。其间中国商人作为买入的一方,买入同时又是一种变化,“华商之巧者,不免与洋商狼狈相倚,诪张为幻”,终致“华商之守分者不能获利,多依附洋人而变为奸商”。虽说华商之“依附”洋人,其实质是手中的条约利权。但中西商人之间的“狼狈相倚”则不能不冲击中国人的市场和经济。当这种买来的子口税单带着大批假洋货绕过了地方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便应声而落。这个过程在原本没有窟窿的地方挖开了一个窟窿,而后税利不停地在漏掉。是以沿江沿海的疆吏无不言之切齿,又无不心长力绌。若以中外商人之间不相平等的利权为背景以说事理,则被称作“奸商”的中国生意人热衷于移用子口税单也算是在自谋一种别样的公平。但他们借助了本属西人的条约、利权,从而其绕出法外的一路行迹便始终不能不奉西人为主导,因此,比之漏掉的税收,像这样来路在于西人的主导性应当内含着更富深度的历史变迁,也因此而更多逼人窒迫。这种主导性由外凿入,然而它们一经凿入便会盘结于中国人的社会经济之中而不可剥离。比之商品经济分解自然经济那种冲击和被冲击之间的界域分明,条约利权的买进和卖出则使一部分中国人在利益上同西人交相缠绕,从而使他们在当日中国的经济过程里同西人连为一体而变其本来的归属。移用于子口税单之前因后果以一种直观可见的方式说明了条约利权所促成的经济关系的变化。
在彼时的中国,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挂洋旗的中国航船、沿海贸易和投资于洋行的中国商人,等等。所以时人曾总括言之,说是“胥见天下之利柄,尽归于该夷”。其笔下的“利柄”,说的当然是主导性。而外国人能够执中国之利柄,其背后又有着中国人提供的人力、物力和合作,因此利柄之移入西人手中,同时正折射了中国经济的分化和重组。
在十九世纪的中西之间,由于纸面上的条约利权最终都是在一个一个地方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因此,地方官便成了那个时候最直接地面对条约的中国人。然而就当日地方官的总体而言,他们在面对条约的时候常常是和大半是既缺乏条约意识,也缺乏条约知识。同治初年贵州起教案,洋人执条约相交涉,而“贵阳府知府多文声称,和约文件乃恭亲王愚弄外洋之举”。这些话太过懵懂,所以被西人所引述,一路告到总理衙门,牵出重重波澜。两千多年里中国的吏治从来不关中外交涉,与彼族之来往本非题中应有之义,条约实在是一种非常陌生的东西。而由此迁延而入晚清中国,则其时的地方官场里这种陌生已是积久的常态,不仅普通,而且固结。因此光绪中期奕劻主持总理衙门,其奏议里还要说到这个题目:“特各直省州县,能知条约者无几。前数年山东德国教案,教士持条约求保护,该县怒掷于地,以足踏之,德使臣因而来臣衙门诉说。”由同治初年比光绪中期,已是三十年来的前后相继。然而与中国地方官缺乏条约意识的“怒掷”之和“足踏之”相对比并且相对峙的,则是西方使节坚执不移的条约意识。光绪年间驻华美国公使田贝曾说:
指引着外国代表的航行图是条约。他只问条约的规定是否得到了遵守。如果那些规定对中国造成损害,他是无能为力的。中国必须寻找她自己解决的办法。
他不是不知道条约里包含着不合理和不公平。但他并不把这一面列入“航行图”里,于是不合理和不公平既已化为条约,便成了中国人不得不付出的东西。这些话富有代表性地说明了西方使节坚执不移的条约意识同时又是一种冷酷无情的条约意识。由是,当西方人以其坚执冷酷的条约意识与滥用条约的肆无忌惮相舛杂,同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中国人直面相迎于口岸和内地,而致地方利益与条约利权冲撞纠结的时候,中西之间的矛盾便首先会在地方激化并且持续地在地方激化,其间通商、传教、游历都曾引出暴力对抗,对抗的极端则是杀人放火。同治八年(1869)曾有英国人到潮州乡间打鸟,引来小儿聚观嬉笑。由于“彼此言语不通,洋人疑其有意揶揄,因而生怒”。与洋人之怒相呼应,而后“有乡民抛砖掷石者”,导致洋人捉人和乡民夺救,遂演为“互相击斗,乡人伤毙十名,重伤十余名,洋人受伤四名”。当日以死伤的人数作对比,乡民显然已是吃了大亏的一方,然而用其意中的条约利权作“航行图”,则英国的“领事官”和“带兵官”还意犹未足。九天之后又有“水师提督统带兵船多只,水陆各兵六百余名”拥入同一个地方,“开炮放枪,四面攻击”,实施了一场军队对付平民的屠戮。当其终了的时候,已“杀毙乡人六十五人”,又“因伤续毙四名”,而且“烧毁民房四百四十五间”并“掳获男妇及受伤者甚多”。
在这个过程中,英国人是在用血火作教具,残酷地向中国人演示和灌输条约意识与条约知识,而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中国人则因“抛砖掷石”受此一劫,付出了许多生命。但与西人的残暴与霸道相对应而同时俱见的,还有中国人挟着深深的排拒与深深的怨愤打洋人的事。对于民间社会来说,条约是一种更加遥远的东西。所以群起一哄便非常容易成为感染力和感召力。光绪八年(1882)美国公使何天爵照会奕訢,说是“天津苏领事及本馆翻译”至山东查案,在德州遭“民人”的“欺凌”,以至“一点半钟时内,被人打骂,从城南直到城北”。在西人的观念里,外交官代表国家,而在德州“民人”的观念里,外交官是洋人。因此这种追打一哄而起,又在历时一个半小时之后一哄而散。而何天爵照会总署,则以西人的观念为当然,是以使他尤为不平并一意穷究的是被打的美国人“面请州官拿办”,而“该州官仍弗礼貌”。在当日的条约纷争里,像这样追打虽出自“民人”而追究却先及“该州”的做法是西人对付中国的一种惯性和典型。
当中国政府在炮口的逼迫下接受了条约之日,同时是中国政府已经进入了条约之内。而民众表达愤怒的种种情结却始终还在条约的限度之外。因此,中西之间的矛盾虽然激化于地方,而激化了的矛盾经一路呈诉,最终都会成为各国公使用联结起来的条约罩住总理衙门的罗网。在发生过中西冲突的地方,地方官总是先被列入西国公使的照会之中,而为他们所不肯放过。罗织更广的,则州、县、府、道之外还要攀连总督、巡抚。因此江西巡抚沈葆桢、贵州巡抚韩超、云贵总督藩铎、贵州巡抚张亮基、署两江总督李鸿章、四川总督骆秉璋、河南巡抚李鹤年以及两江总督曾国藩等先后都曾被西人看成是需要用条约作校正的人物。对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来说,由此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压力和长久的紧张。
在西方人那里,发生于地方的纠葛和冲突沿自下而上的路径都会总汇到公使手里,而由此演为公使与总署相交涉,则西人的咆哮又会转化为中国一方自上而下的层层责问和追咎。然后是起于地方的纠葛和冲突常带着西人的压迫与朝廷的紧张重新回到地方,而管州县的地方官经此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已不得不一身为尤愆所丛集,成了无所逃于罗网之间的人。同治初年,湖南的湘潭、衡阳、清泉三个地方的知县已因“不能禁止乌合之众”而同时“摘去顶戴”。稍后又有贵州提督“革职拿问”、贵阳知府革职“永不叙用”。两者都是姓名列入了西国照会的人物,因此两者都是跌倒在西人手里的人物。
从同治朝到光绪朝,西人深入地方益广,纠葛和冲突也越多,像这样因条约责任而被朝廷处分的地方官,便随之而会分布愈广并且数量更多。对于官场中人来说,撤任、革职、摘去顶戴和严加议处等等都是个人的灾难和痛楚,因此是非常具体的灾难和痛楚。惟其如此,原本不知条约和不怕条约的中国人一遍一遍地受教,在自己的灾难与痛楚里以及别人的灾难与痛楚里感知条约,而后懂得了这类东西的极端可怕和不可藐视。所以光绪元年(1875)曾因马嘉理案闯过祸的云南巡抚岑毓英此后一路蜕变,至光绪九年(1883)署云贵总署之日遇到事涉中外民教的浪穹一案已切知利害,以“妥速了事,俾免枝节横生”为宗旨,使大事化小而西人“乐从”,为自己和总理衙门省掉了不少麻烦。以后来比从前,显然是多了一重条约意识。
从公使勒迫总署到朝廷处分地方官,西方人始终是在执条约以范围和究诘中国一方,这个过程常常会因条约责任和条约争执而把炮舰引到沿海、内河和口岸。身在其中而熟见洋人之善用条约为中国人造身世家国之祸患,则中国人正视条约的意识与畏惧洋人的意识便成了同时产生并分剥不开的东西。因此,当日的地方官一旦由旧时的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回头转身,其畏惧洋人的意识又常常会比正视条约的意识更先地显露出来和更多地显露出来。同治八年(1869)曾有福建管洋务的盐法道因“曲事洋人,极意卑顺”被弹劾。而尤其不能为当日士论所容忍的,是其“往拜领事,用小字衔名,如部属之见堂官帖式”。彼时外国领事与中国道员相敌体,本以对等为中西之礼数,但畏葸使人糊涂,遂致他不知不觉之间已是把外国人当成了上司。此后这一类人越来越多,要旨皆在为祸福作计而曲顺能够造祸福的西人。而当这样的人物出现和多见于南北的州、县、府、道之中的时候,他们同时又在以自己的存在具体地写照了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世路嬗蜕,与民相比,官已先变。
由于西方人惯用自己的自下而上以调度朝廷的自上而下,并常常能得心应手,则其已经获得条约利权以及这种利权在运用中的扩张遂积久而沛然莫之能御,成了与中国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同时存在并常相扞格的另外一种支配力量。这是一种由外国的外交官来代表,并且由外国的外交官所掌握的力量,但又是一种内在于中国社会并施之于中国社会的力量。与个体的洋人之搅动民间相比,外交官手里的这种力量常常会导致他们在交涉之外还要直接干预中国的内政。干预之不同于交涉,分野在于后者立在中国政府的对面而前者则立在中国政府的上面。其间驻口岸的领事因身近地方而多自觉于此,尤喜用其沛然莫御之势以作操弄。
光绪二十四年(1898)曾有外国人在湘西的水路里遭围抢,当地知县“亲自下到江面上,说是只要答应不将事情提交领事去处理,他愿意答应”这些外国人“想要提出的任何数额的赔款”。知县的职分在守土,领事的职分在外交。然而知县之惧怕领事过于道、府,显然是条约利权变种之后,已使领事越来越像实际上的守土官了。西国的领事越来越像“守土官”,其后果不能不是中国的地方官越来越难做守土官了。领事鸱张,源头在于公使横悖。同领事相比,公使与总署相交涉,便是以朝廷为对手。而同地方官场的困厄以具体性为特征相比,总理衙门所面对的场面,已是西人在“公义”或“神圣性”的名义下形成的一种合围。而“公义”和“神圣性”同炮舰一样,都是意在以常说为常新,提撕中国人须臾毋忘条约制约和条约管束之既不可绕避,又不可抗拒。因此,在西人的条约勒逼面前,是地方受到冲击更直接而总署受到的压力更沉重。西方世界共以“北京政府”压迫地方政府为理路,其预设的前提是“它的权力非常集中,能够强制各省执行它的命令”。但在十九世纪的中国,朝廷其实并不拥有这种“非常集中”的权力,后来的一个英国历史学家说西人的预设是已经“跑到中国现行行政制度的前面去了”。因此事关中西交涉,“北京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便没有办法别开生面,产生出西人预想中的朝廷以普遍的“强制”造出条约制度的一轨同风。于是一面是地方官的撤任、革职、摘去顶戴,一面是既定的社会构造中和已经下移的国家权力里,北京之外的地方仍然在以各色各样为常态,并因之而仍然在以回应条约的不相统一为常态。其间的时而顺受和往往逆抗大半起于民间,其实都在朝廷的臂指之外。然则西人预设的理路里没有一个限度,而这些事实却说明“北京政府”压迫地方政府不能没有限度。而后是总署为公使所劫,常常“舌敝唇焦,智尽能索”,深苦“力所不能胜,而欲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
由于西人预设了一种理路,又执其理路不肯游移,因此当“北京政府施加的压力”不能达到其意中的程度时,代表西国政府的使节便会用干预的办法自己来施加压力。同治年间朝廷曾“从英人之请”换掉了云贵总督和贵州巡抚;之后法国公使又照会总署要把四川总督“移开川境”并“不欲”当时的江苏巡抚“在江苏任事”。其异乎寻常的地方在于公使以督管疆吏为己任。出手更野的,还有西国公使一手包办地代四省疆吏拟定“晓谕”士民的“告示”,痛责民人违背和约、欺负远人,并以“严拿惩办”为胁迫之辞。然则公使代疆吏立言,已是公使以督管民人为己任。
这些事已远远越出了中西之间的条约范围,但这种干预又是西人在其实现条约利权的过程里一路延伸而来的。与之相因果,则是中国人称作“国体”的东西被刮得遍体鳞伤。迨天津发生教案,西方世界的使节群起“归咎官吏”并索要人头,之后天津的地方官吏便成了送交刑部的罪人。但其时刑部“例内只有刁民滋事,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革职之语,此外遍查律例,并无另有作何治罪明文”。以彼族的汹汹之势作比照,则中国之法显然不够用来息西人之怒,而后刑部不能不绕出“例内”而别作引申,“于革职罪上请旨发往军台效力赎罪”。论其事理,这种绕出了成法的别作引申无异于中国人的律例为西方人的喜怒而改变,其结果便是管司法的刑部身不由己地成了枉法的地方,而本属公器的法律则因之而全失其公平尊严。以律法之本义而言,两者都不能不算是深度异化。在这一类事实里,中国人的行政、吏治和法律都已因西人的干预而日积日异地今时不同往昔。今时不同往昔,其间的历史内容正是西人的利益、西人的意志和西人的是非在支配中国的过程里又在一层一层地造成中国社会的变形。
总理衙门由办理“外国事务”而置身于“外国事务”之间,在中西交冲的过程里既先入漩涡,又常入漩涡。然而其中主事的人物也因此而比别人更早地识得:当中西之间以战争为形式的交往转变为条约交往之后,已经签订的条约不仅是西方人用来约束中国的东西,而且是身在退守和被动一方的中国人用来自卫的仅有的界线。中国人的道理说服不了西方人,而后“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西方人的道理便成了用来对付西方人的物事。因此,中国人虽然深深地痛恶条约,而这种学而知之的过程却不得不以“恪遵”条约为自己的起点,并以自己的“恪遵”索要对方的“恪遵”。同治初年,罗马教皇驻川东代表范若瑟由法国公使陪同赴总署,指责川事“办理失权”而“伊不甘心”,之后以“将来恐不免衅起干戈”为辞作要挟。事后奕訢作奏告叙述说:“该教士始犹倔强,继经臣等严词申斥”,追溯川事由来,列指地方之衅端皆“自彼而开”。由此相诘责,遂使“该教士理屈情亏,气焰顿减,该公使柏尔德密在旁亦知其无理,不为作主”。
这个实例说明:起源于欧西的条约法则为中国人所遵行和移用之后,也能够造出使西人一时意沮的场面。因此,当日总署与西国公使往还交涉,便常常会见到“坚词拒绝”、 “驳回法国照会”,以及照会英国公使,责以“竟视条约为具文、置和好于不顾,殊出情理之外”等等以条约法则力守中外界限的具体情节。稍后,绾洋务的南北洋大臣和众多疆吏也先后学会了这一套路数,渐知“抱定约章”可以驳阻西人。张之洞总督湖广之日曾奏报“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接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由“词气暴横”到“默然而去”,是逼来的西人又被条约法则逼了回去。
在这个过程里,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又一路连带地引入了被时人当作“筹边之一助”的《万国公法》。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大臣董恂为《万国公法》的中译本作序文,则感叹“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他所注目而视的,其实已是与公法相对应的那个世界秩序了。这是一种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但中国人引公法为手段,同时是中国人也在进入这种与公法相对应的世界秩序之中。
由西方人的“必重条约”到中国人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并由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而自觉地接纳了“万国公法”,反照出与西人直接相折冲的一部分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所发生的变化。奕訢曾概言之曰“第办外国事,与办中国事不同”。这种“办外国事”的“不同”,使身在局中的人们能够在中国人的天经地义之外又识得了西方人的天经地义,并因之而最先从缺乏条约意识和缺乏条约知识的状态里走出来。而后是以条约法则与公法之理为主导的中西交涉一层一层嬗蜕,在由古而今的变化里越来越多地取得了一种近代外交的形态。中国人一面苦于条约,一面苦于不断地打破条约。然而与西方人交涉于这种既苦于条约,又苦于不断打破条约的困境之中,困境本身便会成为一种独特的认知,促成中国人从自己的磨难里具体而又切入地领会西洋法系中的“主权”意识。随后,由同治朝而光绪朝,是“自主之权”、 “固有之权”、“一国之私权”等等命题先后进入照会和策论,化作立说的谛义。在天朝体制和夷夏之辨分崩离析之后,中国人同世界相交往,不得不由“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的不识条约而变为“坚守条约”。在这个过程中,是西方人越来越懂“大清律例”而中国人越来越懂“万国律例”。主权成为自觉的意识正是沿着这个过程而来,并且在这个过程的累积之中形成的。于是,在天朝体制不能为中国守藩篱之后,主权观念所提供的这种旨理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天朝体制的东西,引此以入中外交涉,便成为“凡有国者自主之权”,即“不应听命他人”和中国自有法度,“非外国所应干预”的不可渡让与不肯渡让。光绪中叶之后关税权成为一个大题目,正是直接由主权之说衍生出来的,于是在西方人以单面的道理主张修约之后,又有了中国人以自己的道理主张修约。由此引发的变化出自理性和自觉,因此同勒迫下的变化相比应当更多一点新旧嬗递的深刻性。
原文载《东方早报》2010-10-31
http://www.juexiang.com/group/topic/15287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