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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畜牧局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ljmy023 [分享] 2009-04-16 00:17:02 星期四 晴天 查看:1189 回复:1 发消息给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祝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草畜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牧区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站是国家设在乡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局直接领导
   
第三条 乡镇站承担着本乡镇畜禽疫病防治、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推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草原监理等行政委托执法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发展畜牧业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本乡镇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
、调查、研究、分析、预测本乡镇畜牧业经济发展态势,为乡镇政府提供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技术资料和科学依据。
    3
、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培训技术骨干和农牧民,为农牧民提供畜牧技术、信息服务。
    4
、引进开发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开展畜牧业生产技术试验、研究、示范、推广。
    5
、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普及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兽医卫生工作;负责本乡镇的预防注射、驱虫、治疗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统计报表。
    6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检疫委托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规定的权限内实施本乡镇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市场、运输、屠宰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定期汇报检疫工作情况。
    7
、依据《动物防疫法》、《兽医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负责本乡镇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饲养、加工、储藏、贩运、经销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兽医卫行监督管理;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乡镇兽医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8、贯彻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开展本乡镇畜禽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特种动物养殖经营管理工作。
    9
、贯彻执行《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及渔业有关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开展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渔业资源的配置与保护,渔政监督管理等工作。
    10
、编制本乡镇畜种改良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实施规模养殖、暖棚养畜、优质畜种生产和畜禽、水产及其它特种动物的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和杂交改良;承担畜牧技术攻关、试验、示范、推广项目。
    1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本乡镇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和使用监督,审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条件、产品,开发饲料资源、技术应用能力,开展饲料生产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利用。
    12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参与地方性标准的验证和示范,对本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加强对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管理。
    13
、依据《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乡镇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破坏草原及草原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核查草原载畜量;办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承担上级业务部门和乡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技术人员可以受企业和养殖大户聘请,开展专项技术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并按工作绩效在职称晋升、年度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五条 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 县畜牧局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乡镇站实行人、财、物三权统一由县畜牧局直接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应重点解决乡镇畜牧站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稳定畜牧技术推广队伍,增强服务功能,调动畜牧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 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天祝藏族自治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事改办发[2004]03号)文件执行。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条 乡镇站工作人员由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组成,基层站工作人员调动或招聘,需经县畜牧局或人事局批准,并按《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站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才培养需求进行适当交流。
   
第十二条 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局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基层站站长负责所在基层站的管理工作。对业务收入实行包干制的站长,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基层站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按国家全民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由县畜牧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乡镇站坚持月例会制度,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基层站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对站员的继续教育,对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限期达到。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1
、协助乡(镇)政府制定本乡镇畜牧业发展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2
、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3
、畜禽品种生产、供应、
配种、改良等;
    4
、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5
、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6
、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7
、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8
、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六条 乡镇站要做好专题调查研究总结群众街道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七条 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站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接受县畜牧局的监督指导。乡镇站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乡镇站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畜牧站必须建立内部帐务,选配兼职会计,出纳员。三人以上的单位,站长不得兼做财务工作。乡镇站应做好站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统一设置帐目,完善报表制度(报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上报县畜牧局计财股)。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加强票证管理,做到勤俭办站、民主理财。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履行职责,做好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记帐,现金、资(财)产、药房、其它收支分别建帐。不做假帐、空帐、帐外帐。
   
第二十三条 乡镇站所有票据,必须经会计查核、站长签字后方可报销记帐。无完税票据、“白头条子”、不经审核和签字的发票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主管或业务部门划拔的业务经费或投资经费,实行入帐并专款专用。划拔单位要检查审计经费运行情况。不准公款私借,借款收不回者,从批借人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五条 遵守“保本盈利、收入提成、滚动发展”的原则。畜牧站必保原现金、库存、药房帐面总额数,每年按总额递增3%的提成并入帐。没有盈利和提成的站,不得发放各种补助、补贴、津贴、劳保福利等。
   
第二十六条 严格资金管理。正常开支审批权限: 200元以下由乡镇站长审批; 200元-500元由站务会议审批;500元-1000元需经县局主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报县局研究批准。兽药药款经站务会议研究后支配。
   
第二十七条 严格进药资金管理。实行谁进药谁负责。不按计划进药造成积压或失效,损失部分的95%由当事人赔偿。不按正规渠道进药,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赔偿;不负责任所进的伪劣药品、过期药品全部损失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严格药房资金管理。无票据无价格或价格、使用期有问题的药品,药房承包人有权拒进拒售。售(用)药做到进前用先。不负责任造成药品积压或失效的,损失部分的95%由当事人赔偿;药房赊欠的药款,由当事人负责收回,否则,全部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畜牧站增收提成按时不入帐者,责任制考核时责成如数入帐。不纠正者,单位当年不得评先受奖,站领导不得评优评先受奖;第二年仍不纠正者,提成由县局收回专户管理,统筹使用,评先评优同前对待。考核组不严格考核不执行本条款者,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没有增收和盈利的单位,所发放的各种补助、补贴、津贴、劳保福利等,由站长负责收回入帐。不按正规渠道进药、不遵守财务制度,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单位严重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站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三十三条 乡镇站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由各站根据县社保局核定的上交基数按时上交县社保局。基层站工作人员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站按《天祝藏族自治县社保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及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上交医疗保险金。继续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由县畜牧局、县财政、基层站、基层站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交纳比例分摊自负。
   
第五章 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计材料等供应、畜产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饮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三十六条 要保证完成推广服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服务收入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六章 请假及考勤制度
   
第三十九条 乡镇站考勤由乡镇畜牧站长负责,制定本单位请销假政策规定、审批程序、时限规定,违反请销假和考勤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局办公室每季度对各乡镇站出勤及在岗情况时行一次抽查,被抽查者要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本单位出勤情况。
   
第四十一条 请销假的政策时限规定。职工婚、丧、产假、学历教育请假在控制时限范围内由乡镇站长批准,不影响工资、福利、资金、补助等待遇。乡镇畜牧站长婚、丧、产假、学历教育请假在控制时限范围内由县局主管领导批准。
    1
、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以内;
    2
一年内病假累计60天以内;
    3
、男女双方正常婚假为30天。女职工产假150天。男女双方晚婚晚育者其产假为18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4
、丧假为3(夫妇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及子女去世)
    5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培训,按实际学习、考试时间计算。
    6
、护理重病直系亲属的按病假对待。
    7
、其余假期按的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乡镇站考勤人员要及时将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登记上册,做到公平、公正,反映事实清楚,不得少登、多登、漏登。
   
第四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由考勤人员保存,作为考勤依据。
   
第四十四条 违反请、销假及考勤规定的处理办法
    1
、一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2
、每旷工1天,扣发当日工资。
    3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报请县人事局予以辞退。
    4
、请假手续不全、无特殊情况代请或以其它方式请假的不予准假。
    5
、考勤检查中迟到、早退、串岗、溜岗年内累计每满5次计旷工一天。
    6
、特殊情况请假处理,由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竞争上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聘任上岗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参与,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岗位设置,岗位职能,责任目标。
   
3、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原则。
   
4、全面推进与积极稳妥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十六条 根据《天祝县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乡镇畜牧站内设岗位6个,即:动物防疫岗、动物检疫岗、畜牧技术服务岗、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岗、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监督检测岗、草原监理岗,均为竞争岗位。
   
第四十七条 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履行职位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三个代表”。
   
2、具有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
   
4、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清政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畜牧站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中级以上职称,对个别工作成绩突出,能力较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业务上岗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技术员以上职称,其他工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畜牧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或取得相关的上岗资格证书。
    7
2000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8
、必须是本系统职工和人事、劳动部门招录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人员。
   
第四十八条 方法和步骤
   
1、宣传动员。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学习《天祝县第一批事业单位改革安排意见》、《天祝县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宣传聘任上岗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使广大职工积极支持,踊跃参加。
   
2、职位确定和公布。确定聘任职位,在站全体职工会议上予以公布。
   
3、报名。畜牧站负责人岗位,采取自愿报名,职工举荐和局、站、场领导推荐,条块考核,由畜牧局直接聘任或推选聘任。其他岗位由本人自愿报名,也可由站务会议或职工会议推荐,原则上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12个职位。
   
4、资格审查。由站务会议或职工会议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畜牧系统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向职工公布聘任上岗人员名单。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应多于等于或设岗人数,若报名人数达不到要求人数,由畜牧系统改革领导小组决定该岗位是否实行竞争上岗。
   
5、演讲答辩。主要测试聘任上岗人员的政策水平、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内容包括个人经历、主要业绩、竞争理由、任职设想等,演讲答辩可采取现场抽题答辩和自选题答辩。占总分20%
   
6、民主测评。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单位职工对竞聘上岗者按德、能、勤、绩进行民主测评。占总分30%
   
7、组织考核。由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站领导对竞争上岗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理论知识等情况结合本人2000年以来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并打分。占总分50%
    
8、聘任。根据综合打分情况,确定初步上岗名单,经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公布后,由畜牧局聘任。
   
第八章 职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聘任(用)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的原则。乡镇畜牧站负责人采取自愿报名、职工举荐和县局、场、站推荐,条块实绩考核,具备条件者由畜牧局直接聘任或推选聘任,实行选拔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其他人员按需竞岗实行劳动合同考评制。乡镇畜牧站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坚持公证、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岗位设置、公开岗位职能、公开责任目标。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聘用制度。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 
   
坚持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做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实行双向选择,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按工作岗位,工作职能、工作技能、贡献大小和工作表现,实行人员内部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岗动薪变制度,逐步建立起竞争、激励、制约和警示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鼓励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和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流动。
   
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采用竞争考核的办法聘用。
   
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乡镇畜牧站编制内空岗,根据岗位需要单位提出申请,报畜牧局内部调整或经畜牧局同意后,由人事、劳动部门招考或录用,畜牧局聘用。
   
第五十条 聘用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站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全员聘任
    1
、聘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三个代表”。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中级以上职称,对个别工作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业务上岗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技术员以上职称,没有学历或职称的其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畜牧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或取得相关的上岗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2
、聘用程序
   
1)提出申请。应聘人员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技术特长、工作能力,写出书面申请,申请选择适宜的岗位。每个应聘人员只允许选择12个岗位数。
   
2)资格条件初审。依据有关考核标准和要求,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技术职称、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由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乡镇、乡镇站共同考核审查。
   
3)、聘用。对审查合格的乡镇站负责人,专业技术及其它应聘人员,经畜牧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由畜牧局聘用。
    (
)、聘用合同的签订
   
1、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受聘人员与畜牧局签订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用单位畜牧局、受聘人员和县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内暂不签订聘用合同。
   
4、所有上岗人员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合同统一使用由甘肃省人事厅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5、原正式职工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应给予36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满仍不愿签订合同,本人可提出辞职,办理辞退手续。
    6
、聘用人员时,领导要对其亲属进行回避。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姻亲关系。
    7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8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确需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
)、受聘人员待遇
   
1、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聘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根据国家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武威市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天祝县乡镇畜牧站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方案》,《天祝县乡镇畜牧站职工考核和奖罚分配办法》,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工作量轻重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2、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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