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转让方式:
1、合同转让(点击下载《商标转让合同书》);
2、继受转让;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转让途径:
1、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
如何选择商标代理机构:五洲商务网依靠的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十佳商标代理机构,公司从2003年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事务,拥有8年的从业经验,服务员工也具有非常优秀的专业知识,因此如有客户需要办理商标转让事宜,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我们。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好处: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商标转让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点击下载《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商标转让委托书》(点击下载《商标转让委托书》)由受让人加盖公章;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商标转让时间:
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
2、自确立申请日起三到四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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