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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天理吗?

沈玉宾 [沧桑] 2010-01-24 14:51:15 星期日 晴天 查看:258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今天从温州回京,带回来一堆案件材料。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乌牛码道村22.18亩耕地被用地企业推平填土,去阻挡的村民被光头黑衣人(从南到北,这大概是中国流氓的标准像吧)和戴着钢盔穿制服,疑似公安又疑似保安的人抬起来,扔到了马路上。 

     事情要从2006年7月份说起,村干部召集全村28名村民代表开会,其中27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将该地块给温州东洋电器有限公司征用,这27个村民代表中并没有该地块的承包人;2007年浙江省政府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C【2007】0028号批准农转用征收文件》批准征用;2009年11月27日就发生了上面的事情。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这22.18亩耕地的承包人,既没有被通知,也没有谁去征求他们的意见。

     被征地承包户从2006年开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答复都是:我们认为,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文件第三条(12)项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被征耕地的承包人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所谓必备材料,就是指如果没有这些材料,就不会被批准。那么,在被征耕地的承包人没有知情、确认的情况下,永嘉县征地的材料是怎么报上去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又是怎么批的?永嘉县土地管理部门又根据什么得出“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的呢?我个人实在不愿意相信,浙江省到温州市到永嘉县三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竟然都不知道国务院2004年就下发的28号文!难道他们就不能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学习学习业务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四条(19)款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007年批准征用的土地,一直到2009年11月27日才开始动工填土,不能不让人和最近国土资源部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土地违法清查运动联系起来。

    盖着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大红印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没有给农民带来任何保障或者保护,政府在授予权利和剥夺权利的过程中,承包人连签字的机会都同时被剥夺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财产的掠夺。

     这种“合法”的掠夺并不是个案,山西省在整合煤炭资源的时候,不也是“前有招商引资请君入瓮,后有单方面评估关门杀狗”吗?而这一切,不也是以“合法”的名义进行的吗?更糟糕的是,它竟然真的能拿出所谓“合法”的依据来!对了,据媒体报道,在山西整合煤矿中,500亿血本无归的不就是浙江老板吗?

     我代理的福州市仓山区螺州镇洲尾村的案件,一千余亩土地,政府大笔一挥批给了开发商造别墅,给村民的说法是:“这块地过去确实是你们的,但是卫星定位和航拍图显示,这块地已经被水淹没了,根据法律规定,水下归国家所有,所以我们批给开发商和你们没有任何关系(大意)”——这些脑子被驴踢瘸了的家伙,地在水下?你是盖别墅还是盖龙宫???!!!

     这种“合法”的掠夺有一个共同特征——不问过程,只说最后的结果。

     记得小时候数学考试,如果运算过程错了,即使得数是对的,老师也一分都不会给,卷子上肯定是个红叉叉,这样的老师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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