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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商鞅变法第一阶段

黄蒙 [分享] 2013-03-29 07:42:21 星期五 晴天 查看:231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公元前359年,商鞅开始推行第一阶段的变法,作者孙皓辉先生将之概括为五种法律:《私斗治罪法》《什伍连坐法》《客栈盘查法》《农耕奖励法》《军功授爵法》,是相当准确的。

(《史记·商君列传》谈到这一阶段时这样写到,“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案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今匿奸者,言当与之同罚也。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索隐末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故上云本业耕织也。怠者,懈也。周礼谓之疲民。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盖其法特重於古也。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通“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但是,要理解这些法令的作用和出台的必要性,就必须对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有一定了解。

就国际形势看,春秋战国盛行社会达尔文主义(战国尤其明显)。从周初八百诸侯,到天下一统,八百多年间充斥着落后就要挨打、颟顸就要灭亡的血的教训。用晏婴、韩非的话说就是“大争之世”、“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战国时代的国家使命,是在国际丛林法则下,救亡图存,力争不灭;不去扩张,就会被扩张。一切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都必须以“图存”为最高目标,才能在这个铁血时代生存;一切有害国家竞争力的事物,都必将在残酷无情的生存竞争中被检验、被淘汰。所以商鞅变法的核心目的,很简单,就是加强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我们必须始终牢记这一点,才能避免产生一些大而无当、站着说话不腰疼、饱汉不知饿汉饥的无谓喟叹。

 

1.         私斗治罪

前现代政 府的控制力和覆盖范围当然远不能和如今相比,即使政 府想加强管理,行 政 司 法 技术和财 政能力的限制也常常不允许它将自己的权威扩展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比如,建立和保存精确统计数据在操作上的困难(工商、质检、统计等等技术条件比较差);比如,受税 收能力所限,官吏、法官数量的相对不足(清代一个县只有十几个吃财政饭的公务员,县官一身兼任县长和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虽然秦的基层政 府可能比清要大些)。民间大量的矛盾冲突,在政 府处理能力之外,要么靠一套公认的道德式的社会秩 序来规范,(我们知道,周礼和汉武帝以后的儒学基本上就是起这个作用的),多行于比较富裕、文明的邦国,如邹鲁齐卫一带;要么只好私下报复、自相残杀,多行于文化相对落后、自然条件比较贫瘠(于是矛盾也就比较尖锐)的华夏边缘地区,前者典型如秦,后者典型如赵。私斗成风,则国立内耗严重、人民相互敌视,不利于国家凝聚资源和力量作对外斗争。(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代人很难理解私斗能严重到什么程度。举例而言,仅仅是由于社会风习的“遗传”,东北人到现在还经常打架。据说一些东北人聚居的社区,两群人拿着铁棒互相打个头破血流都不奇怪。仅此一端,借以想象不存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两千多年前的西北地区,武装民众械斗会造成多么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商鞅以亘古未见的铁腕手段禁止私斗,竖立了国家权威,凝聚了国内力量,无疑对“图存”目标有利。但是,仅仅以高压政策“按住”矛盾冲突是不够的,还必须找到可以替代的解决办法。为此商鞅在秦国建立了空前发达的司法体系和缜密的司法程序,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社会公正,容待后文论述。(庞大的司法体系所需要的财政基础从哪来?有可能是废除了贵族特权后将全国农业剩余集中到中央,有可能是通过打击私商、工商业官营赚取垄断利润,也有可能秦国的税赋就是稍重。但从变法十年后“秦民大悦……家给人足”来看,我个人倾向于前两个原因。)

 

2.         什伍连坐和客栈盘查

连坐法是历来被人们批判最激烈的秦法之一。但如果想到连坐法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得实行了两千多年,那么这里面就一定有超越道德层面的理性因素。按《史记》的说法,有人犯了罪,他的邻里不举发,判腰斩;举发,与战场立功同赏(爵位)。如此重刑重赏,不难想象其巨大的激励作用。与之配合,商鞅为了加强管理,将全国人民编入户籍制度,不许自由流动,出差出示介绍信才能住店;若客栈接待了没有介 绍信的罪犯,则客栈要与这个罪犯连坐。(《史记·商君列传》只有几个字:“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只能由此猜测所谓的“验”是什么东西。但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在齐国建立了不允许人民随意流动的户籍制度,而商鞅受管仲、李悝等人的影响是很深的,所以我猜“验”就是出差时必备的介绍信。)

通过连坐制和户籍制,配合军队强力围剿,坏人、强盗、山贼等等根本无处躲藏,这样就在社会上建立了极为稳定的预期:犯罪者必受惩罚、必受重罚。于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其实,道德思想境界高,和制度完整、预期稳定,往往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我们一定要注意,不是前者导致后者,而往往是后者决定前者。)

 

3.         移风易俗,文明开化

《商君列传》中有这样一句话:“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如果家庭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大概特指成婚者)而不分家,就要加倍其赋。(赋是一种劳役,为国家义务劳动或戍边的天数,以人头为单位。所以正常情况下分家不会导致劳役量的增加或减少。商鞅这条政策大概是最早的准“庇古税”,用经济手段引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使之与社会目标一致。)

《剑桥中国秦汉史》认为,商鞅强制有两个儿子以上的家庭分家,是为了推行连坐法中“大义灭亲”的举报精神,铲除“子为父隐”的那种亲属相互包庇的土壤。

但我不大赞同这种说法,至少削弱血缘联系不会是唯一原因。因为《商君列传》下文就有商鞅自己的话:“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秦部族本为东夷部落,同殷商关系密切,周初作为“政 治不正确”者被“发配”到甘肃陇西一带。因为救助周平王有功,才在周室东迁后被封赏到周人本土——陕西关中一带。作为秦国公室的嬴氏虽然是华夏族的一部分,但其统治下的秦人包含有大量的戎狄诸族。而我们知道,如匈奴等族,妻子基本上是兄弟间共有的:父死,则诸妾(生母除外)由儿子“收编”;兄终,妻子由弟弟“继承”。我猜,商鞅所谓“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指的就是这种比较落后的群婚制残余。商鞅在秦国移风易俗,通过成年男子分家另过,为“男女之别”,在文明开化方面同中原最发达的鲁卫地区看齐。

 

4.         农耕奖励

秦人以农战为国本,在中国历史上可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有西方学者认为,从自然资源禀赋来看,中国多山而少耕地,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工商业应该在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才对,可中国却是一个农业大国,很奇怪。这个问题当然很复杂,单一因素肯定难以解释完全。但“秦人以急农兼天下”(曹操《置屯田令》),可能还是对后世起到了一定的“路径依赖”作用。

如上所述,商鞅变法的核心加强国家实力。具体到农业方面,就是要全力激励人民努力耕作,生产更多的粮食布帛,增加国家的GDP。为此新法全力注重“效率”原则,而对“公平”原则反其道而行之。越是勤劳的人、有才能的人,从事“本业”(即农业),生产、上缴粮食布帛越多(可见秦时土地税收政策为比例分成制),越免除徭役(即赋);越是懒惰而致贫穷的人,政府不仅不救济保障,反而要抄没全家为官奴,丧失人身自由!而且从事“末利”(商业)的私人也一概罚做官奴!在这种强大而极端的激励机制下,从前无所事事的闲人混混黑社会们无不胆战心惊、洗心革面、惕厉奋发地工作起来。而特别要注意的一点,秦法是不允许私人经商的。秦国的商品流通,一部分靠“外企”,一部分靠“国企”。

我以为,农耕奖励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消灭游手好闲的“疲民”,将国家每个子民的全部体力和脑力集中到生产建设领域。而官营垄断,则是为了弥补财政之不足。至于在理论层面说农商天生水火不容,或法家就是天生仇视商业,至少在秦国,似乎还没有这样的迹象。(秦国有寡妇清这样的国际级大商,似乎表明“事末利者,举以为收孥”在具体贯彻时有所松动,或是因为巴蜀是一个“自治区”而管制稍松,或是战国晚期秦国放开了私商)

 

5.         军功授爵

军功授爵法是第一阶段变法中触动既得利益最大、最不“帕累托”的一条。按宗法制,爵位在本人死后可以由嫡长子继承。可是秦法规定,爵位只能由军功这唯一途径获得,且不得世袭。(在立法精神上,是爵位只能由功劳获得,所以有些文官立功也可获爵。)对于一个普通百姓,你想得爵吗?参军打仗去吧!秦人“闻战则喜”,纷纷将战争视作改变社会地位和自身命运的最佳途径,军功爵制功莫大焉。这种制度极大的增强了部队的战斗力(社会地位、奖赏同战绩直接相关)、保证了兵员的充足,也是“求存”目标下衍生出的一种“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情”)制度。

       商鞅在初出茅庐的第一阶段变法中为什么敢推出这条触犯既得利益的法令呢?因为爵位并不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爵位差异是一种社会地位(“尊卑等级”)和附着于其上的种种生活特权的差异,如免除徭役、住面积更大的房子、多娶老婆、多雇佣人、穿更高级的衣服、开更高级的跑车……而不为国家立功,就算你富如盖茨巴菲特,也只能按时义务劳动、住一室一厅、一夫一妻、家务自理、棉袄棉裤、骑自行车……由于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基本上没有等级的社会中(尽管商品粮户口和非商品粮户口构成了事实上的等级),其实不大好理解爵位、等级对秦人的重要性。但只要看看农村小伙子参军的踊跃,走后门的找关系的请客送礼的不亦乐乎,我们多少就能明白一点了。

       商鞅的高明之处在于,军功爵制触及的不是贵族们的核心经济利益,所以可以换取他们暂时的妥协和接受,为新法和政府权威的树立赢得了时间,为第二阶段变法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而第一阶段的新法又可以迅速加强秦军的战斗力,尽快保证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永远是国家的第一目标,事实上比经济增长更优先);最妙的则在于军功爵制和李悝变法的军功减税制的区别。魏国李悝变法,立军功则家庭免税若干年。如此魏军战力强大,而魏国财政屡屡捉襟见肘。军功爵制则是国家不需要为立功者支付真金白银,而只需要以国家信用保证他们排他性的种种特权,同样可以使秦军战力强大。军功爵制,真是商鞅作为一个伟大政治家的伟大发明。

 

参考:

《大秦帝国》(把小说当参考,汗……)《商君列传》《剑桥中国秦汉史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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