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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怎么可以这样?

沈佳立 [甜蜜] 2013-02-27 10:15:49 星期三 晴天 查看:142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上午,结束了本学期的最后一门选修,商法二。

     商法不同经济法,民法之类的,有不少法律理念,原理,逻辑。这门课技术性太强,基本都是具体规则,类似程序法,没有什么可以主观发挥的地方。一直以为应该是开卷考试的,结果还是闭卷,只能尽力就好,重在参与了。

     考试的时候,前面的4个女生,没有按规定把书和材料什么的提前上缴,而是放在台肚里,意欲何为我想大家也都清楚了。尽管老师不时会巡视,但她们依然相互合作,在下面翻书,找资料,传小抄,可谓艺高人胆大。终于,法网恢恢的天理小体现了一下,最嚣张的一个女生被抓到了。被没收了材料和卷子,其他几个因为没有被抓到现形,只被没收了书,继续考试。

     我考完出来的时候,那女生站在教师门外,估计是要向老师求情,这时的表情倒一脸无辜,可怜,与之前的“不可一世”形成鲜明对比。

     我就纳闷了,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样。

     你抄书,我可以理解,因为强背死记技术性过强的证券,票据法条在实际应用中的效用真的不大;

     你自己抄不算,还带动周围人,我也可以接受,我相信你是个热心的同学,希望大家分数都能高;

     大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了,都可以遇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既然你当初选择了抄书,那么应该作好了被抓的心理准备。也就不应该再装可怜无辜去向老师求情。人,不可以无耻到这样。

     这就如同一个人去闯红灯,安全闯过去了算你运气好,不幸被撞死了也不应该抱怨。风险收益,权利义务总是应该对等的,既然之前作了选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去一年,在学车的过程中,包括现在拿到本,但驾驶技术还不精湛的情况下,对那些穿的行人,助动车,不按规则驾驶的机动车,真是相当无奈了。

     因此,我也特别反感特殊侵权中关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通说认为,交通事故可算作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有利于公平的体现和受害人损失的分担。

     这太荒谬了,让无辜司机去为一个与他无任何关系的行为人的过错负责,才是更大的不公平。形式公平固然重要,但实质正义更不能舍!另外,也没有任何理论说明,相比非机动车,机动车就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交通事故应该采取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2条在一般侵权中的铁律同样适用交通事故。

     今天考场上的那一幕不禁让我联想到了以上的东西,也让我再次回忆起了去年暑假练车时撞到的那个白痴司机。

     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

     每个人都必须为他的选择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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