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看到几起交通事故的报道,我国的交通事故真是何其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施设备的齐全配套、有规章制度体制方面的健全与否、有社会环境和人文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这几天我认真仔细的想了想,对个人来说最主要的是社会环境和人文素质的原因。这些大家都是能看到的,从晚上只开大灯远光灯而不开近灯的稚气到黄灯只是让大家加速通过的无知……有多少的生命就是在这样的无敌和幼稚中颤抖,而这么简单的事情好像没有那个团体和部门进行过认真的整改和纠正,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环境的漠然和人文素质的缺失,不能不说交管不严和社会宣传力度的软弱。
在报道上突然看到上一世纪美国一些州的作法,名曰“对犯罪嫌疑人的羞辱法”,具体内容如下,如果政府能认定你干了一些坏事或不道德不诚信的事情,那么他就会直接在媒体上或专栏上加以公布,后果是只要你这样干了,就会在你的人生历程上记录下一个黑点,只要一公布出来那么你的个人品行记录、诚信情况就会大打扣折,试想如果这样的话谁还敢和你合作,谁还敢和你共事,所以在当时的美国谁都怕这种公示,宁愿受罚也不愿被媒体公示,这样以来谁还敢无视自己的行为,谁还敢不道德,谁还敢不诚信。
再看我国这几年多发的交通事故,一般小的违章对肇事者只是一罚一扣了之,以后常犯常罚常扣,常犯者犯得是不亦悦呼,而罚者更是罚得眉开眼笑,好像是个两情相悦的事情一样,真是怪哉!但大家殊不知在媒体上所曝光的大的交通事故都是从这些常犯常罚而引深而来的。如果经常犯者不再犯,如果能使经常犯者不再是一罚一扣了之的话,那就交通事故而言可以减少80%以上,如果能像上世纪美国那样对这些常犯者进行一些身份、证件、车辆等相关资料的曝光,再出台一系列的相关处罚的话,而不仅仅只是一罚了之,这样才能使得交通肇事者在一个平台上受罚,使对不同地位和身份的人的处罚在一个平面上,这样以来任何人都不敢在任何不道德和不诚信和不损形象的事情上惯犯,那么……
我们更查以此及他,那真是民之幸也,生命之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