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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国徽下的罪证

铤飞 [其他] 2011-11-21 18:19:10 星期一 晴天 查看:11293 回复:1 发消息给作者

警官吃人不留骨!  法官讲钱不讲理!

最高法院也造假!  司法不公申诉难!

我叫韩培飞,2004826日开摩托车,在霞山市区内借道快车道中间直行了100多米,被刘景中驾驭超载百分之两百、假冒武警车牌的重型自卸车、即“泥头车”,从190多米或更远后面借道快车道(查刘景中笔录能证明)追上撞倒,穿越路口斑马线拖了20多米,致成二级伤残(参考残联印发的《国标伤残鉴定表》)

交警现场取证:摩托车约左偏5度;自卸车刹车痕长为24.8(参考资料,该路段正常行车刹车痕长应小于9米。);两个撞击痕迹分别在“自卸车车头前面中间钩状铁钩处”和“摩托车后载物架后边中点偏右处”;(见附件:《认定书》和交警现场拍照第7页下图能证明)

明显是一宗自卸车多重违章,追撞前车后部,应负全责的交通事故。

该办案单位就有规文,20条:“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后部的,全责。”

一、警官造冤案、假案,吃人不留骨!

   警官违反法定程序,单凭肇事司机一面之词,出事后6天就作好了《认定书》。

   《认定书》上除了警官作的“韩培飞驾车变更车道不让相关车道内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连“变道方向也无法认定”的“认定”外(见《认定书》第2页第2行)

在查实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中,只有“直行的摩托车被撞击后部中点偏右处后,才出现的稍微偏左冲前的物理现象”,绝无“摩托车偏斜行驶违章变道的证据”。

相反,警官还隐瞒了“摩托车直行被撞”的证据: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第3点第2行写道“摩托车后载物架处有S=1X2cm2H=69-71cm的撞击痕迹;”(见《认定书》第1页倒数第3行)

作为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警官连摩托车后载物架“何”处有撞击痕迹,这个最重要的证据都不写明,凭什么认定韩培飞驾车违章变道?这不是摆明在捏造吗?

谁都懂得:所谓“变更车道”,即是“驾车从一车道偏斜驶入另一车道的过程”;

这过程被后面来车撞击,其撞击痕迹一定在“摩托车变道方向相对应的边或后角处”;

偏斜行驶的摩托车,如被撞击后半部,其“偏斜角度会更加加大”。

现场撞击痕迹在“自卸车车头前面中间钩状铁钩处”和“摩托车后部中间偏右处”,碰撞后才导致“摩托车向左偏斜小于5度”(可以质证),明显是“两车直线追尾”的现场。

警官不写明摩托车上撞击痕迹的位置,是要隐瞒“摩托车直行被撞”的真相,捏造韩培飞驾车违章变道,为理应负全责的肇事司机减一半责任而从中谋利。

肇事车悬挂的WJ15-04083号武警车牌是假车牌,《认定书》上不予写明;衡阳市城南区城南路“?”黎庆朝的湘D-13852号车牌,没有详细地址,理应不是真车牌(注:驾假牌、无牌车上路造成事故,亦属全责之列。);该车没有任何责任保险,车主又没有交纳损害赔偿保证金,警官却于出事后10多天,在我重伤期间,无能力维权的情况下,违反省相关文件3条:“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的规定,放行、转移了肇事车,制造“执行难”,再从中谋利。

警官办案真是吃人不留骨,害得我连一半赔偿也无法追讨,至今多年在痛苦中煎熬。

二、法官贪赃枉法,讲钱不讲理!

我多次要求警方调解(见附件)都被拒绝。诉到法院,法院更黑暗!法官们在我以亲身经历和从盖有红色公章的《认定书》里指出警方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铁证面前,仍以警方“查实”作借口为肇事方辩护,否定我的合理诉求,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在鲜红的国徽下,摆明贪赃枉法、讲钱不讲理。

下面让红色国徽下的罪证来证明:

罪证1、警方单凭肇事司机一面之词,出事后6(即200491日)就作好《认定书》,明明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应当在我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日,20041213日至18日内制作认定书;见附件。)的规定。

在此铁的事实与鲜明的法规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警方所作认定“程序合法”,不是摆明贪赃枉法、讲钱不讲理吗?(见附件:湛江市中院裁定书第5页,广东省高院裁定书第2页。注:这些都是盖有国徽图腾的红印章作证的;下同。)

罪证2、警官明明在《认定书》上连“摩托车上撞击痕迹的位置”也隐瞒,哪里能有真实证据来证明“韩培飞驾车违章变道”?

铁证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警方所作认定“证据充分”,不是摆明贪赃枉法、讲钱不讲理吗?(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3、警官明明在《认定书》上对“韩培飞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也无法认定清楚、写明,怎能事实清楚?(追查经办本案官员,无人能真正说明:“韩培飞究竟驾车向‘何’方向违章变道,有那些真实证据证明。”)

铁证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警方所作认定“事实清楚”,不是摆明贪赃枉法、讲钱不讲理吗?(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中院裁定书第5页,高院裁定书第2页。)

罪证4、警方于出事当日、即2004826日对肇事司机刘景中作了笔录,不对受害司机韩培飞查问,便匆忙于91日作好了《认定书》(查警方《案卷》能证实)。

试问:警方不对受害司机查问,如何能客观真实证明肇事司机一定说真话?如何能客观真实重组事故现场?在《认定书》上又蓄意隐瞒证据,连变道方向也无法认定,连“当事人签名”也不敢让韩培飞本人,就强行“通过”事故认定,还违反省文件:“预收赔偿保证金,才能放行肇事车”的规定等,凡此种种,能说警方所作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吗?

铁证面前,法院仍判定该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不是摆明贪赃枉法,讲钱不讲理吗?(见二审判决书第13页、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5、对损害赔偿也全力偏袒肇事方: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肇事车没有“交强险”,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却不判由肇事者一方赔偿;

2)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判给我定残后的护理费;

3)对执行赔偿敷衍塞责。我20079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审判决,等了近70天,执行官约我陪同送出一份执行通知书,后来只过了7天,执行官却来电告知“终止执行”了,理由是“赔偿义务人失踪”和“年终上报减压”。

说“人员失踪”分明是钻法律空子,我几天之后向中院申请再审,刘景中不是到法院作答辩了吗?(见中院裁定书第2页。在此也能看出刘景中“有钱能使鬼推磨”:他对警官说摩托车突然变道造成事故,警官就捏造我驾车违章变道为其减责、放车;他要法官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法官就随意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怎能随便一句人员失踪就终止执行了?至于“年终上报减压”,明显是欺上压下的官法。

以上事实,在我的诉讼状本中有详尽的举证说明。

三、最高法院也造假,人民申诉能不难?

我怀着腐败不能淹没整个中国的信念,2009623远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接访房间,一男法官与我接谈,我说明来意并摊开申诉状,向法官一一指出警方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和法院裁决不公的事实。翻了二、三页,法官似不耐地说:“你既写好了,我抽空翻阅即可,让些时间给其他来访者。”还吩咐我回家等,一个月不联系不要再来。

917日,我第二次续访,接谈的仍是前男法官。我问其处理结果,法官翻查了好一会告知仍未处理(可见法官作假),并答我问说“回家多等两、三个月”。

2010425日,我再次续访,到新大楼候访厅等了两天,被叫进206房间。房间只有一名女法官。一男来访者先我一步同进房间,他说要单独谈,推我出房并掩上门。我等久了不耐烦推门想入,见那人手拿一搭百元大钞给法官(房间如有录像监控,定能查证。)交什么款?我再退出来。那人走后我和法官谈。一会儿,那人因当天难补齐资料折回,与法官约好下月20日见。我见法官多次说听不懂我的话,也约下月20日,找个人当翻译来再谈。法官同意。我索要约谈纸,她说:“不用,到时你来即可。”520日再次到京,却被该法官拒之门外(可见法官作假),唯有在京等待到期续访。

527日上午,我办齐手续到候访厅等,此次却出奇快,不到一小时,被叫进大约是207房间。房间是一名老女法官,还有几名来访者。该老法官对我个案似乎知情,轮到我,等我说出姓名,即打开电脑,不让我多诉案由便打断我的话说:“你还敢来?你是去年623日初访的,是个男的和你谈,917日你第二次来,也是这个男的和你谈,两次和你都谈得很清楚了;上个月26日你又来,是个女的和你谈,也谈得很清楚了;你今天又来……”。

“啊!当时那女的总说听不懂我的话,您怎知谈得很清楚?”我抢着说。

老法官说:“我能听懂你的话;你说《认定书》签名不是你,你妻子签名不是一样吗?怎能说你妻子不是当事人?怎能说你妻子不知情?你不应该再来了,你当时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吧?你的程序走完了……。”

“怎能说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我多次申请调解,是警方徇私,不肯帮我调解才是事实。”我一边分辩,一边忙从状纸本中找证据递入窗里向她证明。

老法官看也不看就把状纸和证据推出来跌落地,厌烦地说:“不用看,说什么也无用,你就是走完程序了,那男的不是叫你回家等吗?你就回家等吧!”那种气焰嚣张、睁眼撒尿(远在北京的老法官怎知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为何不让我证明?对“警方违反认定程序”不提,竟当面捏造“我没走程序”,这不是摆明睁眼撒尿、作假吗?)、不容他人分辩的样子,好象她反是一个被激怒的申诉者。

我不宜发怒。当然发怒也无用:刚进接访大厅时,见一男门警,一手急忙关厅门,一手高举电鞭,控制着一个手无寸铁、情绪激动的女申诉者;到接访房间途中,听到后面似有吱吱的电击声,接着是这女人凄厉的哭喊声,直到我艰难地从地上捡齐状纸本走出接访厅,哭喊声仍不绝于耳(有多名申诉者见证)

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哭声,能否为申诉者带来帮助,或能否给社会带来和谐。但我深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同流合污造假,或以裙带关系护贪,人民想申诉成功就比月难!

最高法院官员称“申诉成功率不到百分之十”,应是人民申诉难的最好见证吧!

民间冤案知多少?看我个案,无论是警官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还是法官贪赃枉法,驳回我的再审申请,都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大红公章加国徽作证。我却因无钱买通法官,多次写信给最高法院院长和4次赴最高法院申诉都毫无结果。

试想:官方方公布这百分之几成功者,又能有几人凭正道获得?

我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检察院等信访办信访。无奈所有接访人员又把我推回最高法院。在这天天倡导“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里,人民有冤却难申啊!

全国每天赴京申诉(也称上访)的人民数以千计,象我这样有理无钱致申诉无果的绝非少数。漫长无果的申诉路,令多少个本已不幸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社会上常有肇事司机再倒车碾死或杀死受害者的事发生,与交通部门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和法治黑暗脱不了关系[后来一女店主告诉我:“幸得当时有一在现场等客的摩托车司机喝止,否则,汽车司机停车后,见你还活着,仍想再开车碾过去。”(可查证)这事是听说且未再实施,在此提起,只想说明:有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存在的地方,就会有一些无良司机肇事时为了免除责任,要受害者死无对证而惨杀无辜。]

更可悲的是:公元二千年后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竟任贪官为饱私囊,造假案、冤案!

出事时,家人为救我命,花光了积蓄;我作为家中顶梁柱,无辜致残已失去工作能力,还要人照顾;看着80多岁高龄的慈母,为了我悲伤成疾,致今卧床不起;多病的妻子为了一家人日操劳,经常忧心忡忡;幼女无钱继续理想的学业过早离开学校;经济拮据,生活艰难;无辜者申诉无门,肇事者逍遥法外;内心的痛恨,不言而喻。

如果不是决心讨回公道,如果不是不想再加重亲人的悲伤,母亲白头人送黑头人,我真想以残缺的人生,报复这人吃人的社会!

为了反腐倡廉,和谐社会,我以“红色国徽下的罪证”撰文,揭露当今社会司法不公申诉难的事实。

1希望得到有识之士指点,帮我讨回公道,衷心致谢!

2)更希望得到公正媒体查证曝光,正义民众舆论声援,促成国家立法,彻底整顿、全面改革“司法不公申诉难”的现状。让庄严的国徽不再被贪腐玷污!让“比太阳更光辉”的公平、正义能普照人间!

郑重声明:文中如有捏造中伤他(她)人的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韩铤飞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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