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硕士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意义
2006年11月8日,教育部启动工程硕士的“知识产权”课程建设。
2006年12月,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硕士的“自然辩证法”、“信息检索”、“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的通知。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指导委[2007]14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的通知》。
通知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合法使用知识成果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提到了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认为,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与应用是当代工程技术人员能力要求的重要方面。
鉴于“知识产权”课程的重要性,2007年,教指委成立专家组,启动了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建设工作。教指委将为课程的开设提供师资培训、出版教材、课件制作等条件。
教指委要求各培养单位从2008年起,将“知识产权”课程增列为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1-2学分,具体学分要求由培养单位自定。各培养单位可对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获得的总学分和学分分配作适当调整。
二、本课程教学内容
掌握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三、学习本课程的注意事项
1、课时、学分:
16课时; 1学分。
2、讲课教材:
唐超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定价32元。
3、考试方法与成绩评定:
开卷考试,平时成绩占20%,卷面成绩占80%。
四、考试题型
1、判断题
2、单项选择题,
3、多项选择题,
4、案例分析。
第一讲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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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称谓问题:
法国学者卡普左夫提出:知识产权(17世纪)
日本:无体财产权
法国:无形财产权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权
中国:智力成果权(学术界)…知识产权(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称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1967年)
在讨论知识产权的概念之前,先思考下列问题:
1、某中学数学教师王×为了自己上课而写出的教案,有无知识产权?y
2、张 ×发明了一种气体手Qiang,三米以外对准人开Qiang,人晕倒,5分钟后苏醒,此发明能否获得知识产权?n
3、李×写了一篇论文,准备寄出发表,又担心自己水平不够,就请王×为其看一遍,有错误就帮改过来,王×看了后,改了3处,李×将文章发表了,还获得奖励,王×对该文章有知识产权吗?n
4、宋祖英唱的歌《辣妹子辣》,是陈沛东作词,余志迪作曲,宋祖英对这首歌有知识产权吗?y
5、甲公司生产一种羊皮大衣,请人设计了精美的“山羊”牌商标,该公司能够获得商标的知识产权吗?n
6、某农民在自己的菜地里科学种植冬瓜,其中的一只大冬瓜重量达120公斤。创造了世界之最。农民能否获得该大冬瓜的知识产权?y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著作权)
2、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现代的知识产权范围
1、著作权(作品权、邻接权)
2、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商品商标权 、服务商标权)
4、商号权(企业名称权)
5、标记权(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权)
6、商业秘密权
7、动、植物品种权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9、发明权
10、发现权
11、反不正当竞争权
12、其他知识产权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范围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在人类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化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有关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规定、规则、制度和法律的总和。是近几十年来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法学的分支。
(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世界上主要有判例法和成文法两种。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分为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条约两部分。
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行政法规(如:三个实施细则)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上海、深圳等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5、法定解释(两高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
国际条约主要有:
1、双边国际条约 (如:中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2、国际国际公约 (如:巴黎公约等)
3、国际协定 [如:知识产权分协定(TRIPS)]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阶段
由国内立法保护向国际立法保护的发展过程。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球性或地区性的新的国际条约不断出现,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不断缔结,进入20世纪特别是70年代以来,有关协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组织也纷纷建立。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沿历史演进
(一)旧中国的知识产权法
清朝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振兴工业给奖章程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大清著作权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二)新中国知识产权法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孕育期
(20世纪70年代末)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诞生期
(20世纪80年代)
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成熟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我国目前的立法状是“四法十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四法律:
1、著作权法(1990年)
2、专利法(1984年)
3、商标法(1982年)
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知识产权保护的10条例(细则)
1、专利法实施细则
2、商标法实施细则
3、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出版管理条例
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提问?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制是一种什么框架形式?即什么部门管什么?
版权局——著作权
知识产权局——专利权
工商局——商标权
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集中体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世界各国都在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温总理2004年6月,在海尔集团考察时明确指出
HuJinTao在谈到知识产权战略时的八字方针:创新、管理、保护、利用。
迄今我国仍有90%的国内企业没有申请1件专利。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新的国际竞争焦点的今天,这个数字不能不让人感到着急。
当然,我国也有少数企业重视用知识产权促自主创新,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如深圳华为公司,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多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另外,海尔、海信、青啤等企业,也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但这样的企业数量还是太少了。
我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推进和鼓励知识产权的获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转化为财富,健全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的强国战略。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起步历程:
200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吴仪任领导小组组长,有20多个国家部门参加。同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负责战略制定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5年9月11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研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定位,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等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说,“要聚全国之力、凝全国之智,做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1.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
2.知识产权创造及其产业化;
3.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的提高;
4.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5.对知识产权给予合理有效的保护;
6.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7.知识产权信息、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
8.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
2020年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
2、建立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大幅度提高受理、审批、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
3、大幅度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创新能力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4、基本建成独立自主、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平台;
5、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建设健康的知识产权文化,培养一支知识产权工作队伍;
6、加强对外合作,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利益。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讲述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之前,我们先看一个著作权案例:
上海东方商厦登报向社会征集广告词,言明入选广告词奖励800元。某大学学生刘×写的广告词“东方商厦,东方情怀”被中选,获得奖金800元。事后东方商厦将该广告词作成横幅,系于公共汽车顶上,拖着满街跑。刘×看到后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东方商厦侵犯了其著作权,东方商厦则认为该著作权早已属于商厦所有,刘×无权干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刘×诉至法院.
问:该广告词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含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确认性方面的无手续性。
2、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内容本身。
3、著作权的保护时间相对较长。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3、权利的独占性程度不同。
4、权利的实质要件不同。
5、权利取得的程序不同。
6、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同。
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范围和分类
1、著作权主体的范围
著作权主体,也称为著作权人,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具体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1)根据著作权主体的自然属性,可以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2)根据著作权主体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作者、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约定取得著作权的委托人等都是原始主体)
(3)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下统称外国人)
(4)根据著作权主体是否成年,可以分为成年主体和未成年主体。
二、作者身份的确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需要具备的两个要件:
(1)作者应当是自然人;
(2)作者是对作品付出了创作性劳动的人。
2、作者身份的表明: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
试分析:王×在某作品上署了名,如果王×不是作者,会有哪几种情况?
3、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品的作者。按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4、其他著作权人
(1)依继承法而享有著作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转让、赠与合同)
(3)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特殊主体)
三、著作权的归属
1、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特殊情况下除外。
2、作品著作权的具体归属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者。(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
(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录像作品等。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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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条件是:
A、作品思想内容的决定权在于进行职务创作的公民,体现其个人意志,而不是按法人或他组织的意志进行创作;
B、进行职务创作的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
C、创作职务作品属于创作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工作任务”的范畴。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类:
第一类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二类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是除上述情形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5)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认定共同创作的要件是:
A、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这是共同创作行为在主观方面的 要件。
B、必须有共同创作的行为,这是共同创作的客观要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著作权的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来分析一个著作权纠纷案例:
案情:柳教授应邀北京参加全国语言学年会,并要求柳教授在会上发言。由于柳教授时间太忙,就写好了发言提纲,请同科室的两位年青人小李和小王帮忙写稿。并且告知:“这是我个人的发言稿,以我个人的名义在会上发言,文章观点必须鲜明”。两位年青人连夜加班加点,三天后将文章写好了。柳教授也按期参加了全国语言学年会,在会上选读了发言稿,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这篇发言稿被收集为年会论文集发表,获得稿费1200元。
二个月之后,该论文又发表在语言学杂志上,获得稿费800元。五个月后,该论文又被收集为某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柳教授文集”上,该文集获得稿费15000元。在当年度的全国优秀论文评奖活动中,该论文又被评为全国优秀论文,获奖金3000元。为此,小李和小王与柳教授就该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
小李和小王认为该论文是三人的合作作品,三人都享有著作权,而柳教授则认为该论文是委托作品,著作权仅属于其个人所有。
分析:1、该论文是合作作品还是委托作品?为什么?
2、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7)美术作品原件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和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但是,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匿名作品是指由于作者没有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不写真实姓名,而依照“推定作者”规则则不能确定作品作者,因而将此类作品称为匿名作品,也称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其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三节 著作权客体——作品
先分析下列问题:
1、一首打油诗是不是作品?为什么?
一片青来一片黄,黄是麦子青是秧,是谁绣出花世界,劳动人民手一双。
2、标点是否为作品?为什么?
(雨果的? 出版社的!)
3、古籍标点有没有著作权?为什么?
4、教案是否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谁?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
1、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观点。(思想性)
2、作品应当具有独立创作的。(独创性)
3、作品应当可以复制。(可复制性)
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作品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如《自杀一百例》这种书就不受保护,要进行封杀。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先分析一个案例:
李×是一 位画家,李×和王×是好朋友,王×经常去李×的家中玩,李×就高兴,挥笔作画送于王×。久而久之,王×拥有李×送的200多幅画。王×为了给李×出名的 机会,找了美术出版社,以李×的名义,将这200幅画出版成李×画集。画集出版后,李×大发雷庭,要其赔礼道歉,王×感到十分委屈。
分析:
1、王×对这些画享有哪些权利?他是否有权为李×出版这些画?为什么?
2、李×对这些画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分析署名权案例:
《浏阳河》著作权纠纷是著作权署名纠纷案件,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受到尊重。
《浏阳河》的作者徐叔华,湖南长沙市人,离休前任湖南戏曲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
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20刚出头的徐叔华被游五爹与孙子双人送粮的情景感动,产生了创作灵感,一则妙趣横生的小歌舞剧《双送粮》。作者是徐叔华。
后来,《双送粮》变成了《浏阳河》,被冠以“湖南民歌”的称号,词曲作者易主。著作权法颁布后,徐叔华起诉的法院,其署名权受到了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给著作权人带来各种经济利益的、与财产相关的著作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案例分析:
为纪念抗日战争取得伟大胜利,文学家刘、李、张三人于1946年合作写了一本反映中国人民英勇抗日的小说《高高的城墙》,1947年3月该书公开出版。1947年9月刘因病去世,1953年李去世,1976年张也因病去世。分析:
1、该小说目前是否还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刘、李、张三人中,谁对这部小说还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3、该书若重印,其稿费归谁所有?为什么?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采用“死亡起算主义”,即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采用“发表起算主义”,即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采用“发表起算主义”,即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
一般采用“发表起算主义”,即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第六节 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利用的方式主要有:著作权转让、使用许可、设质、破产财产、强制执行对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
1、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在法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但由于其转让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因而没有规定在作为著作财产权的著作权转让中。
著作权转让必须签定书面转让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财产权利用的主要方式,著作权人通常不是自己亲自行使这些权利,而是授权他人来行使这些权利。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不同,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所有权,许可使用实际上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授权他人使用、利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根据使用的专有性不同可以分为:
独占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也可以在合同中限定被许可人使用的地域、期间。
未约定期间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的许可,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著作权人行使解除权应当有所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
未约定地域的,应当视为在全国范围内许可使用。
3、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1)设立质权
著作权用于担保的形式是设立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范围。
著作权质押,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非经登记手续,不具有对抗效力。
(2)成为强制执行对象
在诉讼、仲裁的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缺乏以现金、实物形式的执行标的,则可以将其拥有的著作财产权作为执行对象。
(3)破产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破产财产。著作财产权因此也能作为破产财产用以清偿破产债权。
(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时,著作财产权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稿费收入。
二、著作权的限制
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限制与与保护是否矛盾?
限制有道理的:其一,从作品的创作基础上去进行分析。
其二,从公民的法律义务上去进行分析。
限制与保护不矛盾,限制仅在于著作财产权,不限制著作人身权,限制的范围很小。根据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对许可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类型。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使用)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介绍、评论作品使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报道使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转登、转播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转登、转播讲话的使用)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教学、科研的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公务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馆藏版本的使用)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的使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室外公共艺术品的使用)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汉译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改成盲文出版的使用)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无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等特定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应特定人的申请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准予其使用他人作品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第七节 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基于作品传播而形成的特定传播者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利。邻接权的种类有: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出版者权的内容: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他人或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表演而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
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进行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三、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音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音像制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转播、录制并在录制后进行复制等行为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播电视组织有权禁止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这里的转播,包括有线和无线方式,转播行为,只包括同步进行播放,而不包括事后的录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有录制行为和复制录制品的行为并存时,才构成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但个人为家庭或个人欣赏而录制的行为不是该条规定行为。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有: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著作权人是录音制品所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八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擅自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1、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2、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把椅子》告倒中国美协,就是侵犯展览权
黄鸣是油画作品《三把椅子》的作者之一,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未经黄鸣同意,将其作品送至境外展出。黄鸣认为中国美协侵犯其著作权,故将中国美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黄鸣胜诉。
案件发生在1994年5月,当时文化部和中国美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美术家协会发出《关于举办的通知》,将于1994年12月在北京举办全国八届美展。主办单位文化部和中国美协共同组成了全国八届美展组委会。浙江省美协推荐黄鸣的作品入北京参展。并且附言:“依据作者意见,作品在北京参加评选和展览后,均不同意出售或出国展览。”1994年12月27日全国八届美展开幕,1995年1月8日闭幕。
全国八届美展结束后,浙江省美协及黄鸣本人曾多次以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与主办单位联系,要求将参展作品原件退回,而中国美协却未予理睬。
为此,黄鸣于1995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中国美协返还其作品《三把椅子》(这时由文化部和中国美协共同组成的全国八届美展组委会合法存在的期限已过)。
1995年8月,法院要求中国美协将黄鸣的作品交法院查封,中国美协未执行,却擅自将该作品同其他获奖作品一并送境外展览,直到外展结束,才将作品退还给黄鸣。
法院认为,展览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行使。黄鸣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油画作品《三把椅子》出售或出国展览。黄鸣系油画《三把椅子》的作者,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美协未经黄鸣同意,将其作品送境外展览,属于侵权行为。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1、中国美协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向黄鸣致歉;
2、中国美协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黄鸣赔偿费12000元。
中国美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3)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5)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
(8)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0)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1、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中的法定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应当注意的是,罚款只能并处,即与其他处罚形式一同使用,不能单处;
(5)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这种处罚措施只适用于侵权情节严重的场合。
3、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未经出版者许可,出版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
(4)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5)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形式: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在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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