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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邓玉娇案的结果看中国的司法缺陷

刘毅nykud1 [深情] 2013-04-06 13:14:15 星期六 晴天 查看:150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616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随着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的结束而尘埃落定,邓玉娇,这个饱受人间黑暗的女孩最终由法律给与了肯定,但是最后判决的结果,使得同样身为法律专业出生的笔者,看起来颇为有些滑稽的色彩:合议庭当庭判决结果如下: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邓玉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我们来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首先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从这一点上看,邓玉娇符合;其次看客观要件: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绝想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这三点上看,也基本符合客观要件;第三,从主体要件上看,邓玉娇符合最为该案件犯罪主体资格;但是最后一点,从主观要件上看:邓玉娇是否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就是一个值得我们深究的问题。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从这个案件上看:1987年生的邓玉娇在面对两个成年男子的所谓争执,农村出生的邓能够产生故意伤人的念头?而且当时的情节在各种媒体上已经有太多的介绍笔者不愿意再提及,我们试想,一个87年的女孩被一个44岁的男人推戴在沙发上侮辱的时候,反抗应该是一件本能的事情,在这个时候,无论反抗的结果是什么,但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这种反抗无论如何也不存在故意的成分,难道反抗也有故意反抗一说?学过法的人都知道一项罪名的成立要求主客观要件同时成立,这个案件中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怎么能够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呢?莫非认定此罪的人也是所谓的“脑残”派?

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接着又补充了两款内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基于这个概念,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五个条件,我们来一一分析:第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个不用说了,如果谁认为在这个案件中邓的人身权没有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他肯定是真正的脑残了。第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知道,被网友亲切的称为淫官的邓贵大、黄德智不仅用人民币掴击邓玉娇的脸部,而且发生肢体冲突,我想,界定为发生了不法侵害是没有问题的。第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点笔者实在不想多说。第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个也是事实。第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想所有的争议几乎都集中于这一点,我们现来看学理上的解释: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任何一个人,一个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够一面坐在沙发上忍受侵害行为的进一步发生,一面冷静的盘算如何才能做到不防卫过当。那么,在情急之下的这种行为发生的很难预料的结果,怎么能够认定为防卫过当呢?如果这个案件的结果转过来,是邓贵大不小心造成邓玉娇身亡,是不是也有人敢站出来说这是正当防卫呢?

第三个问题: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这就让笔者更不能理解了。故意伤害罪主观上的故意就决定了两者不可能并立存在,要么故意伤害,要么防卫过当,即便是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应该是过失犯罪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看来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的时候的确很幽默。将这两点用来描述同一个案件,除了自己扇了自己一个响亮的耳光,不知道还能证明什么?

第四个问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中国人现在有个不好的习惯,动不动就去找人家的病史,就差没说人家有没有得脚气了。我想在这里问一句:如果正方防卫成立,就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就不用去证明人家是不是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人。这只能用一种可能去解释:一开始法官就认定邓玉娇是触犯刑律的,不过是迫于压力,想要通过别的途径来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恰恰是这样,才会让更多明白的人对这种行径表示不耻。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这个案件的结果如此之简单,判决的结果不过是,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难道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做到了就真的那么难吗?

司法审判不能成为行政错误行为的遮羞布,这个案件说白了很简单,几个有官方身份的人晚上去了一个能够提供所谓特殊服务的地方,强迫人家提供特殊服务,这与成语逼良为娼的意境何其相向,结果人家誓死不从,慌间把有官方身份的人撂地结果挂掉了,于是就有了后来的故事。如果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就证明了错误全在官方一方,你让政府的老脸往哪搁?于是不得已,把责任推到邓玉娇身上,说什么构成估计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于是不追究了,显示政府的宽宏大量。实际上这种画蛇添足、欲盖弥彰的做法实在不怎么高明,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一个有勇气认识自身不足,敢于或是勇于承认错的政府才会真正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就人心而论,才会有人去拥护你,而邓玉娇事件中耨些地方政府的态度或是做法,只能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柄,亦使人们对政府更加失去信心。

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在于法官能不能够懂法用法,有一种正义感,同时,也在于司法机关能不能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甚至敢于直面政府的过错而大胆予以揭发和纠正,如果真是那样,一个清平和谐的世界不会是什么难事,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我们经常说到的要司法独立之外,恐怕还有很多很多的事情需要我们这些学法懂法的,以及全社会的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用很长时间去努力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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