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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草案)

徐军 [感伤] 2013-03-26 05:10:44 星期二 晴天 查看:129 回复:0 发消息给作者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承上启下阶段,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关键时期,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各种突出的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一、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专门批复印发了“十五”国家环境保护计划,批准了污染严重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北京市以及渤海的治理计划,开展了大规模污染防治工作。“十五”期间,各地政府按照国家的要求,继续关闭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企业,淘汰了一批落后的生产能力和设备,限制发展了一批高物耗、高污染的产业,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实行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
     “十五”前四年,国家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债支持的投资重点之一,带动了上千亿资金,使“十五”污染防治投入有较快增长,2001-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的总投入达6000亿元,占同期GDP的1.3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党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十五”期间,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监管日益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抑制了能源、资源的高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了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发展,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重化工业迅猛发展,国民经济保持年均8.8%的持续高速增长。由于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重大举措,基本遏制住了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避免了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出现过的污染物排放大量增加、环境质量全面恶化的局面,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赢得了空间、提供了支持。
    2004年,全国烟尘、工业粉尘、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及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降低了5-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由于煤炭消耗量大幅度增加,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13%。
    空气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全国城市空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均有所降低。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由2000年的35.6%增加到2004年的39.5%,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由34.4%下降到19.6%。大、中城市的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酸雨区范围基本稳定,西南地区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
水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全国地表水达III类水质标准的断面比例由2000年的32.1%提高到2004年的37.7%,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由35.0%降低到28.2%。长江和珠江干流水质保持良好,松花江流域水质保持稳定,淮河流域和太湖、滇池、巢湖水体中高锰酸盐指数明显降低。一些城市河段水质明显改善。
        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十五”期间,国家以西部大开发为重点,加大了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等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04年底,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已经达到2194个,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重视。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基本处于受控状态。我国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基本保障,未发生影响环境的重大事故。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标准体系。辐射环境、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逐步深入,一些突出的放射性污染源隐患得到了妥善处理。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
        3、重点地区环境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经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和各地重点治理项目实施都取得了程度不同的效果,改善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中,已有40%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在建项目近35%,对削减这些流域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北京市的空气污染程度明显减轻。渤海近岸海域水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4、涌现一批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典型
        循环经济的理念得到全社会的共识,启动了一批循环经济的试点。化工、造纸等5个重点行业开展了清洁生产试点,近千家企事业单位获得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2000多种产品获得环境标志,年产值达500多亿元。涌现了100多个生态农业县,许多地区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国内销售额达到500亿元。 484个县、市、地区按照经济健康发展、生态良性循环的要求建设生态示范区,其中,82个通过了国家验收。6个省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展生态省建设,把环境保护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城区已从2000年19个增加到2004年39个。
        5、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
        修订和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累计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80多项。各级人大加强了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国务院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查处和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开展了环境警示教育,绿色学校和社区创建活动蓬勃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公众参与渠道进一步拓宽,舆论监督日益活跃,全民环境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二)当前的环境形势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全民族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措施力度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增加,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是,“十五”期间力图重点解决的一些深层次环境问题的进展还不够理想,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环境保护的法制、体制、机制、投入、能力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总体上看,当前的环境状况与群众期望、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1、环境污染依然严重
        污染负荷高,排放强度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达标形势严峻。全国745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28%的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不同程度的超标。近岸海域赤潮发生频次增加。还有60%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污染有加重趋势;酸雨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是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到50%,现有的处置设施二次污染问题严重。危险废物的处置任务十分繁重。
    城市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时有发生。
  2、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有效控制
    森林质量不高,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每年新增1.5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每年新增3436平方公里;虽然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增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地流失依然严峻,生态功能不足;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每年增加退化草地200万公顷;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国际生态警戒线(30%-40%),其中黄河、淮河、辽河超过60%,海河超过9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旱涝灾害频繁,水环境安全度下降;华北平原出现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有10-15%的高等植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资源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资源丧失,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1200亿元的经济损失。
    许多地区还存在生态环境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城市生态脆弱。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丧失,生态安全受到威胁。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质量不高,急需加快建设。
  3、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难度大。
    随着核工业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难度加大。核与辐射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核电站多堆型、多国引进,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障碍;一些老的研究堆、核燃料加工等运行设施安全标准低、设备老化,存在很大的风险;核工业及核技术应用几十年积累的放射性废物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全国大量的放射源涉及公众的安全,监管工作刚刚起步;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电磁辐射设备日益增多,电磁辐射污染逐年加重。
        总之,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已在我国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特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工业污染排放日趋复杂,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上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增加,环境突发事故增多,环境隐患增加,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约占GDP的8%—13%),环境问题危害人群健康和公共安全,已经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三)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经的承上启下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更是“矛盾凸显时期”。
1、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是做好环保工作的根本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理论基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开辟了重要途径。
    综合国力日益提高,为环境保护提供财力保障。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有利于提高城市防治污染的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手段的完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有利于推动环保活动的深入开展。
  2、环境保护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十一五”期间,我国人口将在庞大的人口基数下继续平稳增长,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加剧,土地、矿产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破坏压力加大;重化工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仍占主导地位,拼资源、拼投资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根本转变,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将进入高增长的爬坡阶段,工业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城市化进程继续加快,城市环境改善难度加大;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环境状况令人堪忧;新技术的发展带来许多新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新的环境挑战;核电工业加快发展,核安全监管面临繁重的任务。同时,环保投入长期不足;环境管理能力手段薄弱;环境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国际环境履约任务十分繁重。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坚持用改革方法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以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总体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开始恢复;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和政策体系。
        (一)环境质量指标
        水环境
        1、80%以上的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80%水量达标)
        2、地表水国控断面达V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大于75%,其中七大水系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40%
        3、近岸海域海水好于Ⅱ类水体的比例大于
55%
        大气环境

        4、 65%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II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或占全年天数的80%)
        5、酸雨的强度和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声环境
        6、70%的国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
        7、90%的国控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噪声小于
70dB
        生态环境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大于30%
        9、占国土面积5%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得到保护

        1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8平方米
        辐射环境
        11、无三级以上核事故
        12、废放射源收贮率达到100%
        13、铀矿冶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大于
90%
        (二)污染防治指标

        总量控制
        14、化学耗氧量在2005年水平上削减5%,氨氮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削减3%
        15、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2005年水平

        污染治理
        16、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17、城镇污水处理率(二级)大于60%,其中,特大和大城市大于70%以上,中等城市大于60%,县城大于5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45%
        1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大于
70%
        19、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
60%
        污染预防

        2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80%
        2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
60%
        22、单位GDP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小于5.57千克/万元

        23、单位GDP二氧化硫小于14.0千克/万元
        (三)管理能力指标
        24、80%的城市环境监察、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25、建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26、基本建成重点流域等大江大河国控和省界水质自动监测网络
        27、初步建成生态环境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28、建成国家和省级环境信息网络和应急响应系统
        29、新增3000家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30、基本建成12个国家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二、主要任务
 (一)水环境——致力于喝上干净的水,改善水环境质量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作为水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行动计划》。按照国家水环境功能区划规范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控制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高残留农药、滥施化肥、水产养殖、水上游览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现有的排污口应一律限期关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关、停、改造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植被破坏等开发活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2、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
    到2010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60%;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大于70%。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对于排入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逐步满足除磷、脱氮的要求。要切实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供水、用水、节水与污水回用统筹考虑。
    大力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原则是“管网优先”,推进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效率。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投产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50%,投产三年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全面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监管。“十一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实现在线监测,实现全国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实时、动态、全面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超标排放污水。
  3、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
    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以造纸、酿造、化工、印染行业为重点,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治理和改造力度。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
    切实加强对污染排放单位的审核和监管,实施水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确定老污染源排污总量的削减定额。建立新建项目工业水污染物新增量的限值审批制度,扩、改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重点水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应将村镇工业污染源水污染物的排放作为环保监管的重点之一。
  4、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及上游、南水北调东线、丹江口水库及上游、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污染治理的重点,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统筹流域、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地区也要确定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切实改善本地至少一条污染重、影响大的河流水质或湖库水质。
        各地要根据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要求,落实责任与义务,重视解决跨界污染纠纷问题。

(二)大气环境——致力于呼吸清洁的空气,减轻酸雨的危害
   1、综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城市清洁能源的比例,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和完善有关节能标准,降低城市建筑的能耗。调整低矮小污染源的排放方式,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的扬尘。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的车型,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严格新车准入制度,大城市应率先执行国家三阶段和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检查维护制度,促进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尽快淘汰。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标准,加强对车用燃料生产、进口、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
在人口稠密城市群地区,制定并实施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视臭氧、颗粒物细粒子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问题,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2、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编制并实施国家酸雨控制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新建燃煤火电机组,严禁布局在酸雨污染重和二氧化硫环境浓度不达标的地区,应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在酸雨和光化学烟雾影响比较严重的地区,同步建设脱硝设施。
    按照国家电力发展的技术政策和淘汰目录,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积极推行现役火电厂的脱硫,对排放量超过总量分配要求的电厂要限期安装脱硫设施,按照新建电厂的要求核定排放总量指标。2007年前,东部地区完成现役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任务;2010年,中、西部地区完成现役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任务。
   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排污费,国家对脱硫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设立专项脱硫基金。改革电厂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电厂在线监测网络,加强脱硫设施的统一监管。
 2、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防治
    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努力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改善能源结构,重点抓好煤炭污染防治,推进煤炭液化、气化,综合利用煤层气。紧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严格环保准入标准,重点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
    实施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工业炉窑要优先考虑使用清洁燃烧技术,对未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必须安装治理设施。要将削减PM10等细颗粒污染物作为尘污染防治的重点,在工业行业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继续抓好电力行业、煤炭行业、冶金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石油和化工行业、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源控制,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继续开展氮氧化物排放因子研究,将氮氧化物纳入环境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三)固体废物——致力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
   1、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收费标准和办法,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加大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抽查、监督力度,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对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进行审定,提高焚烧工艺尾气处置水平和填埋工艺的防渗及渗滤液处理水平。对所有产生铬渣的重污染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新产生的含铬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2、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
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对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力度。因地制宜地高标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重视提高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要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3、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固体废弃物重点产生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审计,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重点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的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弃物及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初步建成废旧电子电器的社会收集网络,实现废旧电子电器的大规模综合利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严格监管,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和出口。

(四)生态环境——致力于提高生态安全保障水平
  1、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编制国家及地方生态功能区划,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制定并实施全国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分期分批开展保护和建设。“十一五”期间首先启动5个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一批地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建立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监管体系。
  2、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
    优化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空间布局和类型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和管理体系;提高已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加强对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加强湿地保护和物种资源保留地保护,强化外来物种生态监测,完善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应急机制。
 3、强化对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的生态监管
    实施全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重点控制农牧交错区的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在自然环境恶劣和生态超载的地区,加快实施易地搬迁。
规范涉水行为,建立闸坝放水调控制度,维护健康的河流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并尽快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4、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提高农村社区人居环境质量。指导和督促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与计划,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改水、改厨、改厕”和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扭转农村社区生活环境持续恶化趋势。调查并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开发推广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技术,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发展农村沼气工程,有效利用养殖场粪污。实施太阳能利用示范工程。
    加强面源污染控制。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研究推广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积极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开展畜禽渔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大力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5、控制土壤污染
    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开展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标准,选取典型区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污灌,加大对“菜篮子”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
(五)海洋环境——致力于逐步恢复近岸海域生态
1、从严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海
    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海的城镇污水处理率必须大于75%)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力度;继续在沿海地区深入开展禁磷工作,减少氮磷等污染物入海量。以渤海、长江口海域、珠江口海域为突破口,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为载体,全面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2、防治港口和船舶污染
    加强港口和船舶油类污染的治理,重点是进出港口船舶的压载水和垃圾等,2010年以前,大、中型港口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建立完善环境污染、溢油与赤潮灾害监测及应急处理体系,控制重大涉海污染事故的危害。
3、保护近岸海域的重要生态系统
    综合治理河流入海口的生态环境。大力防治滩涂养殖污染,逐步扩大生态养殖比例,合理控制养殖的区域及面积。控制海岸附近的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及生境破坏,恢复已被破坏的沿海湿地。保护和恢复沿海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
(六)核安全和辐射环境——致力于核设施运行安全水平及建造质量大幅度提高,辐射环境保持良好状态
1、提高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确保万无一失”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的安全性。加强对已运行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做好在建核设施安全审评和建造监督工作,继续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关评价技术研究。
2、完善放射源的管理机制和手段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重点将核设施退役与环境整治纳入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加强极低放射性废物、核技术应用废物、铀钍伴生矿放射性废物处置;积极推进高放射性废物处置库选址和科研工作;建立污染物料的回收利用制度;提出建立废物处置及核燃料后端处理基金的要求。
3、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水平
    从源头抓起,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通过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控制和降低城市,尤其是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加强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
    控制人为活动引起天然辐射的显著增高。提出我国控制天然辐射的基本原则,对工农业生产等人为活动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的增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伴生天然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顺利发展,防止对环境造成新的危害。
(七)管理能力——致力于提高环保执法监督水平
1、初步建成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
3、强化环境管理支撑能力
(八)突出重点,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实施以下八大重点环境保护工程,这些工程是需要各级政府调动各种资源,集中力量和资金,重点建设。
1、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工程     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4、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5、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6、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
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提高工程
8、核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
1、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保工作负责。继续探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建立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
2、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改革环境监管体制,解决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国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健全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落实监察职能。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监察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环保督查。坚持“污染者负担、利用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由对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3、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国务院环保部门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各级政府要明确和落实计划、财政、建设、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探索环境多要素综合管理机制。
(二)完善法规体系,强化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1、提高环保法规的可操作性
    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完善环境法规及标准体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电子废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等法规。及时制定和修订污染物排放等环境标准,科学确定标准限值。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重点解决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2、大力推进环境司法建设
     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完善环境诉讼程序,设立专门管辖环境案件的审判庭。建立环境诉讼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与仲裁制度。加大司法介入力度,对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格环境执法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规划环评技术方法体系和程序,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加强对评价单位的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国家或者地方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产品出口量大的部分行业(如柠檬酸、焦碳、络盐、农药行业等)的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建立以环保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
    改革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的单位,根据各级政府的环境事权划分,由各级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制度,实行限期整治。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暂停在该地区安排的财政支持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编制重点地区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动循环经济在不同层次的示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
2、强化环境准入和淘汰制度
     加快制定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电力、轻工等行业重点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指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强度要求。在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水系源头地区和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停止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严格控制对采用落后工艺的技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制定和适时修订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
3、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明确生产者对回收废旧物资负责,消费者对收集、处理生活垃圾付费的原则。鼓励在汽车、家电等行业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负责回收汽车、家电等产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行行政代执行、环境标识、政府绿色采购、居民绿色消费等制度,并探索抵押金、保证金等配套措施。
4、积极发挥环保典型示范作用
    深化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逐步完善和提高考核标准,建立“能上能上”的机制;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
   深化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推动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并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继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百佳工程、中国环境友好企业、环境保护模范社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省、发展循环经济市的道路,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四)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与政策
1、环保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环境保护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保持在1.5—2%之间。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原则。
2、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要落实环保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所有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费用统一由中央财政支付。
3、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
   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建立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建立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企业化改革进程,进一步开放环保市场。总结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并逐步推广。发展环境咨询服务业,推进市场化进程。
4、建立有利于环保的财政税费政策
   结合税制改革,探索建立环境税收制度。调整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国家发布有关名录,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的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环保捐助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优先采购、政策扶持等优惠;对环境不友好的企业,提高税收标准,取消或减少政策性优惠;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修订《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限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使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于治理成本。制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退役费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
5、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要考虑到生态补偿。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等原则,探索建立西部地区、自然保护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五)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提高环境科技创新能力
    建设环境科技创新基地和国家重点环境实验室,开展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承载力、新型环境问题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组织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性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示范,促进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增强环境监管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
2、规范和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
    完善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市场运作规则。建立基于第三方中介为主体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环保产品和环境技术认证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咨询、服务个人资质认可制度,大力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开展环境咨询单位和个人资质认可,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规划等职业资格制度。
3、加速关键环保装备、产品的国产化
    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加快环保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环保产品的升级换代。建立有利于环保产业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的管理体系、资金支持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组织实施一批国产化示范工程,并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依托示范工程,形成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和设备成套化能力,力争全面实现环保治理设备国内配套生产,改变关键设备依赖进口的局面。
(六)提高环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
1、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环保局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培训。县以上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等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重视宣传环保知识,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增强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尤其要引导农民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培养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
    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环保部门要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
(七)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树立环境大国形象
1、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
    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和相关项目的合作,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合法的环境权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承担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要在环境外交中权衡利弊,争取发展所需的环境空间。
2、积极引进国外资本
    鼓励外资进入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国际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下有利的资金机制,引进资金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长期优惠贷款,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直接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产业。
(八)拓宽投资渠道,发挥环境效益
1、投资需求 2、筹措渠道 3、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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